adam16899 wrote:
確實是不違法,只違規。
請問如何分別法與規?
行政機關規定發布的叫行政命令,
需要立法院制定與修法的稱為法律,
以法律位階來看,
法律的位階比行政命令更高,
來個新聞證明,
立院三讀!酒駕累犯公布姓名照片 同車乘客最高罰1.5萬元
2022-01-24 09:54 攝影中心/ 記者許正宏/台北即時報導
立法院上午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35條之1、35條之3,修法加重懲處酒駕行為,法案由立法院長游錫堃敲槌通過,酒駕累犯的定義由5年內延長到10年內、初犯致他人重傷或死亡即沒入車輛,以及同車乘客連坐罰款提高新台幣為3000元至1萬5000元
警察對交通違規開罰單的法源就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430後限縮檢舉項目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
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這條民眾可以檢舉,
包括方向燈、大燈、霧燈,
尾燈如果只有前鏡頭影片可能有爭議,
但如果有前後鏡頭影片證明,
當然有機會成案。
行政命令有七種名稱,
最常聽到的就是交通安全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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