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

原來晚上不開燈不違法,鳥立委將法條修的無法無天

假如從後面看到前車尾燈沒亮
單獨有尾燈沒亮的影片無法檢舉
原因很多......
所以必須繞道他前面,並且用後方的行車記錄器拍下他大燈沒開
繞過去這個動作不難
難的地方在
繞到前面非常難在晚上
燈光昏暗,或是燈光複雜的市區
可以清楚拍到
久而久之,麻痺了
交通就這麼爛了
未開大燈的違規,現在只能檢舉一般路段
高速公路和快速公路不開放檢舉
限縮檢舉的功勞啊
Eigen wrote:
原來晚上不開燈不違法...(恕刪)


不開燈
把車燈改成打鳥燈
或是開遠光燈直接照瞎對向車

哪一個會被開單
都不會

感謝大有為的政府
adam16899 wrote:
確實是不違法,只違規。

請問如何分別法與規?
行政機關規定發布的叫行政命令,
需要立法院制定與修法的稱為法律,
以法律位階來看,
法律的位階比行政命令更高,
來個新聞證明,
立院三讀!酒駕累犯公布姓名照片 同車乘客最高罰1.5萬元
2022-01-24 09:54 攝影中心/ 記者許正宏/台北即時報導
立法院上午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35條之1、35條之3,修法加重懲處酒駕行為,法案由立法院長游錫堃敲槌通過,酒駕累犯的定義由5年內延長到10年內、初犯致他人重傷或死亡即沒入車輛,以及同車乘客連坐罰款提高新台幣為3000元至1萬5000元

警察對交通違規開罰單的法源就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430後限縮檢舉項目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
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這條民眾可以檢舉,
包括方向燈、大燈、霧燈,
尾燈如果只有前鏡頭影片可能有爭議,
但如果有前後鏡頭影片證明,
當然有機會成案。

行政命令有七種名稱,
最常聽到的就是交通安全規則。
可以檢舉但是很難成立
因為你要同時拍到頭尾都沒開
問題是晚上哪有這麼容易拍到頭尾都不開然後車牌有清楚的影片
太扯
Eigen wrote:
原來晚上不開燈不違法,鳥立委將法條修的無法無天
檢舉沒過是因為送錯地方吧
去監理站檢舉,對方就會收到驗車通知了
這比罰單還麻煩,要去驗車
如果改得亂七八糟的或是老車不保養,驗車絕對比繳罰款還痛苦

為何我知道,因為之前後尾燈不亮,被檢舉過
由於自發光儀錶板已讓太多太多車主在晚上忘了開燈甚至事故連連,無論大馬路甚至更誇張點在巷弄行走時也一樣常見,這已成公害…

這不是個案…
這不是個案…
這不是個案…

為了挽回更多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汽車自發光儀錶板也應該盡快廢除!
我有檢舉過 計程車 把車牌磨掉開無敵外掛路上狂逼車鬼切的、檢舉影片有清楚拍攝到 1.後窗車號貼紙 2.磨除色漆的車牌(免強辨識)

結果檢舉失敗、原因是「無法由影片辨識車牌」
其實滿無言的、會檢舉就是因為他把車牌磨掉耍流氓啊!不管其他方式如何清楚辨識車號、只要大牌有部分遮蔽、民眾影片直接無效。

後來打去交通隊問、發現其實滿多違規都無法由民眾影片相片檢舉、交警說可以原地call110檢舉、如果時間太多吃飽沒事可以等警察到場給他門影片。

幻想一下也許時間久了警察每次出勤都撲空 法規就會跟著調整了?
  • 3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