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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違規需要完整提供檢舉者的地址嗎?

有所本就不怕啊
填台中市政府的地址
我都留公司地址
不留也檢舉不了
填公司地址就好啊
找的到人就好
龍之子志狼 wrote:
之前在走高速當日在台...(恕刪)


你是個很掉漆的檢舉人
算是【心理戰】的一種,這樣能減少一些民眾檢舉案,因為有人會介意這些個資。正常來說,警方不會讓這些資訊外流。看你介不介意囉。

實例:居住的社區在前半年被【民眾】檢舉電梯間放置鞋櫃,還連續檢舉,搞到市府單位、消防局一直來查,全社區雞飛狗跳,住了十六年第一次遇到這種事!【民眾】想當然爾是社區住戶,但是是誰不知道,因為相關單位不會洩漏檢舉人個資
需要留地址,怕被洩漏就去郵局辦個郵政信箱,一年好像$400吧,我這裡的郵政信箱還有門牌號碼(**路**號,郵局內部人員知道那是郵政信箱),承辦人根本看不出是郵政信箱。
要喔
檢舉人姓名,身分證字號,電話,MAIL,地址都要
我時常檢舉違規停車
要檢舉還會怕個資外流?

具名檢舉本來就是應該的
因為檢舉魔人有些已經違法了 會造假檢舉
可以google一下 例如修改照片時間 一張照片無限檢舉
這已經是偽造文書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了
是違法的 到時候被人告 檢舉魔人是要出庭的
所以需要具名留地址 要找的到人

另外檢舉魔人個資被外洩 也不是沒有啦
例如有名的龜速挖洞給人跳的病態檢舉魔人
就被挖出上班地點 還被人蓋布袋打 被揍過之後有變正常 消失一陣子
後來又復活嚕
個資被外流的下場也可以google一下
輕則上班地點被公布 被人家蓋布袋 家人被騷擾 家裡三不五時一群人圍堵
重則家裡被人縱火 鄰居還拍手叫好

還有檢舉魔人怕個資被外流 冒名檢舉
結果自己吃上官司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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