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uuroo wrote:
你那麼喜歡大陸你去啊而且在台灣相撞誰輸誰贏才不是看法律是只要撞到機車或是被機車撞一定是機車被檢討
看起來你相當氣憤阿
但台灣的法規與肇責鑑定的現實就是如此
不管你接不接受都不會有所改變
你有什麼好辦法可以改變政府官僚的想法,不然給大家建議一下?
nerdwannabe wrote:
真正有開始移動會讓機車騎士覺得 「喵的勒, 他真的轉過來了!!!!」是在12秒左右吧
給騎士1秒開始煞車 15秒時撞上
真心覺得機車騎士是無法來得及停下的



怨念聚合體 wrote:
這時候機車的位置在這,時間還有3秒,距離大概應該可能也許...是15~18公尺
時間還有3秒,距離15~18公尺,夠不夠煞停,各方說法並不太一樣
依據台灣省交通處,,機車安全手冊,時速60公里的機車,正常的煞車距離是32公尺,安全(煞車+ 跟車)距離是40公尺,市區無特別標示的話慢車道速限是40,基本值除以2/3是26.6公尺,煞車距離不夠
依據網友的論點,機車時速60強制煞停需要的最短煞車距離約12公尺,用時約1.5秒,然後除以2/3(合法速限40),所以時速40的煞車距離是8公尺,用時1.0秒,加上神經反應時間0.4秒,也就是要加上3.2公尺,,所需煞車距離是11.2公尺,用時1.4秒,煞車距離足夠
以上
個人是希望賓利全責
但肇責鑑定單位不一定是這麼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