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ya95 wrote:
交通號誌混亂!
顯然行人誤判是綠燈
就繼續鬼扯啊
反正命是自己的
不會看號誌是你家的事



tina3987 wrote:
很明顯
兩邊都沒在看路
這個轎車不可能無責
法官會跟你說
他走斑馬線闖紅燈不代表你可以撞他沒責任
這是兩碼子的事
鑑定應該責任73 或 55 甚至汽車全責都有可能
2022-04-05
法扶天地
新營區林小姐問:我的朋友小美是騎機車通勤的上班族,某日行經菜市場,一名阿婆竟闖紅燈從行人穿越道衝出來,小美來不及反應直接撞上,結果阿婆送醫不治,小美也身受重傷。阿婆的兒子要求高額的賠償金,調解時還對小美大吼:「行人最大,闖紅燈又怎麼樣?撞死人就是要負責!」受傷的小美現在無法工作,還要面臨不合理的賠償金要求,難道遇上「行人優先的帝王條款」,小美只能自認倒楣嗎?
答:台灣地區地狹人稠,加上汽、機車當代步工具的方便性,以致交通事故發生頻繁。為確保行人安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中對行人有特別保護及禮遇,
如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零三條第二項規定:「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即俗稱行人的「帝王條款」,而被民眾認為行人擁有絕對路權。
不過,帝王條款生效之前提是行人正常穿越斑馬線,未有闖紅燈、無故停留、玩耍等舉止,如仍發生事故,汽、機車駕駛人須負全責;反之,行人未按規定而發生事故,則行人須負擔部分肇事責任。
本案例中,事故責任分為民、刑事責任,刑事責任那怕只有百分之一的過失,小美都要負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責任。民事求償部分,法官除了看卷證資料,必要時也會送肇事鑑定釐清事故原因,再綜合審酌證據判定雙方過失比例及賠償金額。
實務上,士林地方法院一0三年度訴字第一七九七號判決認為,就車禍事故之發生,機車是肇事主因,行人則為肇事次因。
換句話說,機車行經行人穿越道,小美本應注意是否有行人穿越的情形,卻疏未注意阿婆穿越,而未予以禮讓,不能藉口難以預料阿婆闖紅燈而免除肇事責任。
而阿婆未依號誌指示行進,闖紅燈也有過失,小美與阿婆之過失比例分別為百分之七十及百分之三十,始為公允。
因此,小美對於阿婆兒子求償之賠償金,得依民法第二一七條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請求減輕賠償金額。(作者∕法扶基金會嘉義分會長林德昇律師、呂紫君律師)
行人闖紅燈被撞死 駕駛賠300萬又遭判刑
出版時間 2019/04/26
葉姓男子去年8月開車行經新北市淡金路5段,撞倒闖紅燈的陳姓男子,陳男送醫急救不治身亡,事後葉男雖賠償陳家300萬元,且車禍鑑定報告也指陳男闖紅燈是肇事主因,但因葉男超速又疏忽注意車前狀況,士林地院認定他沒禮讓行人釀禍,今仍依過失致死罪判葉男6月徒刑,可易科罰金18萬元,緩刑2年。
判決指出,去年8月13日晚間7點多葉男開車行經淡金路5段「參觀台」公車站牌前方,不慎撞上違規闖紅燈穿越斑馬線的陳男,陳男當場倒地不起,經送醫急救後,仍因頭部鈍創外傷導致神經性休克,不治身亡。葉男被依過失致死罪移送法辦。
新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指出,陳男闖紅燈穿越斑馬線是肇事主因,但葉男超速疏忽注意車前狀況,也是肇事次因。
士林地院認為,葉男沒禮讓行人先行,讓陳男家屬承受天人永隔的莫大傷痛,但考量他過失情節較輕,犯後態度良好,且已賠償被害人家屬300萬元,因此輕判他有期徒刑6個月,可易科罰金18萬元,緩刑2年。可上訴。(顏凡裴/台北報導)
行人闖紅燈被撞死 騎士判刑3個月
2014/05/01 13:10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行人闖紅燈,綠燈直行的汽、機車若未注意而撞上,也應負過失責任,台北市今年1月就發生一件行人闖紅燈、被機車撞死的死亡車禍,台北地院認定騎士未注意車前狀況,仍有過失,但考量他已與家屬達成和解,今以過失致死罪輕判騎士3個月徒刑,緩刑2年。可上訴。
判決指出,今年1月13日上午,黃姓男大學生騎機車行經市民大道6段,至虎林街口綠燈直行,橫向的李姓男子闖紅燈強行穿越行人穿越道,機車閃避不及,撞及李男,李男頭部外傷昏迷,急救至深夜死亡。
道路交通處罰條例規定,汽機車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未讓行人優先通行,而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負刑事責任。
死者李男育有1子3女,4人接受黃姓男大生的和解條件,除了200萬強制責任險,黃男另賠160萬元,黃男已於今年3月付清,法官審酌黃沒前科,且當場承認肇事,符合自首要件,犯後態度尚佳,且事發主因是李男闖紅燈,雙方都有錯,不能全怪黃男,因此予以輕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