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實施時間及適用範圍:
1.1 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式大貨車及傾卸式半拖車等車輛,自九十年七月一
日起應裝設轉彎及倒車警報裝置;轉彎警報裝置燈具安裝位置應符合下列
檢測標準之規定;轉彎及倒車警報聲響,可共用同一蜂鳴器或分別裝設,
惟該裝置之警示功能要求應符合下列檢測標準之規定。
1.2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各型式之 M3、N3、O3 及 O4 類車輛應
裝設符合本項規定之轉彎及倒車警報裝置。若 M2、N2 類車輛裝設有轉彎
及倒車警報裝置,亦應符合本項規定。
2. 轉彎及倒車警報裝置安裝規定之適用型式及其範圍認定原則:
2.1 車種代號相同。
2.2 軸組型態相同。
2.3 廠牌及車輛型式系列相同。
2.4 底盤車軸組型態相同。
2.5 底盤車廠牌相同。
2.6 底盤車製造廠宣告之底盤車型式系列相同。
3. 檢測標準:
3.1 轉彎警報裝置燈具安裝位置:
3.1.1 O3、O4 類車輛及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式半拖車應於輔助腳架後
緣後方與貨廂外框中心點前方之範圍內,於貨廂左右二側之貨廂外框
下緣,安裝轉彎警報裝置燈具,其燈具外緣至貨廂外緣不得超過五公
分。
3.1.2 除 3.1.1 以外之車輛,應於前輪中心點與軸距中心點間之適當位
置,於車廂左右二側之車廂外框下緣,安裝轉彎警報裝置燈具,其燈
具外緣至車廂外緣不得超過五公分。
3.2 轉彎警報裝置警示功能要求:
3.2.1 聲響音量及頻率:燈具安裝位置之外側距離一.五公尺,距地高度
一公尺處,其聲響音量必須介於七十五分貝A至九十五分貝A;聲響
應為間歇式,間歇頻率同方向燈。
3.2.2 燈色:轉彎警報裝置燈色應與車輛之方向燈一致。
3.2.3 車輛左右轉彎時,轉彎警報裝置應與方向燈聯動(含燈光與聲響警
示)。
3.3 倒車警報裝置警示功能要求:
3.3.1 聲響音量及頻率:車寬中心線方向,車尾最末端之後側距離一.五
公尺,距地高度一公尺處,其聲響音量必須介於七十五分貝A至九十
五分貝A;聲響應為間歇式,間歇頻率同方向燈。
3.3.2 與變速裝置聯動,亦即排檔桿置於「倒檔」位置時應作動。
名詞解釋
3.3 N3:指以裝載貨物為主之四輪以上車輛,且其總重量逾一二公噸者。
軍卡車輪數超過四輪以上,總重量超過12公噸,屬於N3車輛
按照交通部規定,於民國107年1月1日起,應裝設轉彎及倒車警報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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