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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人吃飽太閒,還在戰高速公路佔用內車道

禁色魔神 wrote:
連泰國和馬來西亞現在都有這個觀念了.....

我覺得不要用"連馬來西亞現在都有"這句話,因為有點錯誤
他們第一條高速公路在80年代落成,從一開始大家就堅守內側超車道的約定(ikut kiri jika tidak memotong)
事實上馬來西亞的國道品質,規劃以至用路人的水準也遠遠拋離台灣.
掃地機器人 wrote:
不要再扯一堆國外法規...(恕刪)

你是開為所欲為那個牌子的車?
還是更高級的任我行車款?
這麼任性車子要換剛性好一點的,
想不懂烏龜怎麼不排一字長蛇陣佔一個車道?
烏龜們怎麼都喜歡排成雁行陣佔三個車道?
三台頭又大可以擋下全部千軍萬馬啦!
ivan0613

車速快也可以排成雁行陣啊,這是某些人的駕駛習慣問題,問題是出在有些人超車時會膽怯,以致超車時間拉很長。

2022-10-14 11:56
台灣就是地狹人稠,高速公路很多路段都只有兩線道
維持最高限速開在內車道沒什麼不妥
不要當白目路隊長就好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47 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看不懂我也沒辦法(攤)
ace ventura

內線開ACC霸佔車道的龜車總是要拿自己開到最高速限當擋箭牌, 但是龜車開多快沒人可以證明, 擋到後面要超車的倒是每個人都看得到. 就是個自私自利沒公民道德的渣. 難怪來台的老外都對台灣交通很"驚訝"

2022-10-14 12:45
各位為何要戰"佔用內車道",主要是為了塞車的問題是吧
頻繁的變換車道會提高後車踩煞車次數,更容易造成塞車
過去台灣車少,內車道使用率不高沒問題,但現在台灣車多而車道少
為何還要弄殘一條車道

我覺得有些觀念和規則是不是要重新思考一下了
台北捷運手扶梯左側是給快速通行的人跟國道內車道禮讓給想快速通行的人有一樣意思嗎?
台灣很多人吃飽太閒啊

國一速限100

太閒了時間很多,所以在國道上也慢慢開個80.90

以為所有人都跟自己一樣閒所以在內車道也這樣開

被罵了就說自己沒違規,嫌他慢的都飆仔

實際上路,在國一開錶速100可以沿路超車

但絕對會在內線遇到開80.90的路隊長
速度沒有比別人快.也沒有要超車.
那死守內側車道的用意除了是故意的之外.想不通非得打死不讓的故意.
Benn1963

打死不讓除了自私、故意之外,還有就是懶得換道、加上駕駛技術差勁不敢換道。

2022-10-14 14:42
ace ventura

就是那些開ACC 當自動駕駛的三寶, 連超車後回中線都不會, 只想輕鬆讓車自己開.

2022-10-14 18:42
knightcsf wrote:
呵呵
我覺得那些讓道魔人應該也是會在
公車上捷運上火車上高鐵上要別人要讓座的吧
在沒有任何法律的要求下
只要抓著一個順口溜就可以要求你做任何她想做的事情

呵呵
拿讓座來比喻??
讓座的人讓座後必須站著, 就沒辦法繼續享受坐著的權利
讓快車先過會少了你哪塊肉, 你告訴我?
讓你無法繼續享受佔有車道的權力嗎?
陳阿瓜~

?? 那你在開110又會少塊肉了?

2022-10-14 13:40
Benn1963

有佔道鬼車到處橫行,台灣高速公路是有幾個路段的內車道可以一直開110? 是甚麼心態可以如此睜眼說瞎話、一本正經胡說八道!

2022-10-14 14:46
hannible wrote: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47 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看不懂我也沒辦法(攤)

發文字號: 交通部 107.08.03. 交路字第1075009824號函
公(發)布日: 107.08.03
要  旨:
研商「汽車非於同向或雙向僅有一車道超越前車之行為,應如何裁處案」
會議紀錄
本  文:
一、有關本部 106年10月31日召開修正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7條,
經討論後,第1項維持現行規定,增訂之第2項修正為「前項超車係指
汽車於同向或雙向僅有一車道超越前車之行為。車道數計算,不含車
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慢車道。」,增加「車道數計算,不含車
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慢車道」文字。
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7條未修法前,有關車輛超越前車之行為,
經討論各違規行為之適用條款如下,並請內政部警政署通令予各警察
機關作為執法之標準:
(一)車輛於同向或雙向僅有1車道(車道數計算,不含車種專用車道
、機車優先道及慢車道) ,後車跨越行車分向線後,再駛回同
一車道(即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7條第1項第3款)或後車於同車
道超越前車(即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第1項第3款至第5款)
,係屬超車行為,違反超車行駛規定者,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條例第47條規定處罰。(如附件圖1)
(二)車輛於同向2車道以上(車道數計算,不含車種專用車道、機車
優先道及慢車道) ,車輛變換車道超越前方車輛,係屬變換車
道,非屬超車行為,爰以其是否違反變換車道或行駛規定之車
道等相關規定處罰。(如附件圖2)
(三)車輛於同向2車道以上(車道數計算,不含車種專用車道、機車
優先道及慢車道) ,汽車或大型重型機車變換車道至慢車道超
越前方車輛,係屬變換車道,非屬超車行為,其不依規定駕車
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4款規定處罰。 (如附
件圖3)
(四)車輛於同向2車道以上(車道數計算,不含車種專用車道、機車
優先道及慢車道)行駛,欲超越前車時:
1.汽車駕駛人應變換車道至同向車道,超越前車,倘車輛跨越
行車分向線超越前方車輛,則非屬超車行為,係以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3款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處罰。
(如附件圖4)
2.為避免汽車於同向或雙向 2車道以上行車時,有違規跨越行
車分向線超越前車之行為,建請各道路主管機關重新檢視及
檢討該標線劃設之合理性,及評估是否改繪為分向限制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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