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淺水哥 wrote:其實不是+10km,(恕刪) 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第11款規定,行為人「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10公里」,交通勤務警察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依前揭規定,超速違規取締有10公里之執法寬容值,低(慢)速車並無執法寬容值之規定。沒有什麼10%還有,車子的表速不一定是正確時速,通常會比真實時速慢,多多利用有GPS功能的機具來看自己本身車子的速度差異
又一個肉眼測速,要怎麼看出別台車只比自己快5km/hr呀?說不定對方開80呢?然後...一直都有容寬值+10的規定,之前開80沒被拍,要嘛是好運剛好遇到空殼!要嘛是不經意的車速掉了一點,錶速掉到75,而實際車速仍在70以下或正好70。只能說,躲得過一時,躲不了一世,當心!
幹嘛整天擔心受怕GPS開一次測測自己的表速落差多少假設是5就再加10,也就是+15是安全極限怕一點就+12就好國道定速125從沒收到單過看到相機號誌先放油門到 速限+15 就沒事了沒事別亂踩剎車最討厭看到相機就踩煞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