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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機車禍要求警方受理卻不願提供證件,被開單後怒控警方壓榨公民

法客 wrote:
現在證件不是形同虛設(恕刪)


警察又不會通靈電腦,也沒那摩厲害
沒看證件怎麼知道當事人是否謊報他人的身分
carlo2013 wrote:
沒大重駕照應該都有一(恕刪)


可是他是開21條1項1款,
如果有一般機車應該是21條1項2款或者21條1項9款。

第 21 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二、領有機車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四、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五、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六、領有學習駕駛證,而無領有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在旁指導,在駕駛學習場外學習駕車。
七、領有學習駕駛證,在駕駛學習場外未經許可之學習駕駛道路或規定時間駕車。
八、未領有駕駛執照,以教導他人學習駕車為業。
九、其他未依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駕車



不過,只罰6000-12000,真是便宜,難怪光台北市一年可以抓到4萬多無照…(其中四成還是駕照吊銷)
自己去送頭,把自己的智商發揮到極致,有這種要求真是百年難得一見的奇才,騎身分證才6千真便宜,可以擺爛不要繳最大
大型重機,一堆無照收割機啊!

40歲還連白牌駕照都買不出來,可憐啊...
是在路上先無照 (大型重機駕照) 駕駛,
接著才發生後續這些事情,
他要跟警察爭辯什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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