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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實在不太懂車流分割

edgar!!! wrote:
在車輛靜止時機車可以鑽車縫
那停等紅燈時,機車走車縫往前
但停等區空間有限一定就會回堵到後面
綠燈後一起往前行駛難道就不會併行嗎?
總不可能讓機車走完,汽車旁沒機車再走

一般車道並無規定不得併行,只有未劃分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的單車道不得併行,若要超車需經前車同意允讓,車道分割也可以在不構成超車行為下發生,台灣交通法規並無特別規範相關規定,例如:可執行車道分割的時速、車道分割時的速差限制、車流由靜止啟動時誰車頭較後方就需禮讓前車先行...等。

edgar!!! wrote:
或是
假設開放機車上國道
塞車可鑽車縫,但上過國道的都知道
塞車也不會完全停止很久,都是走走停停
停的時候機車鑽到旁邊,可以走的時候
機車還不是又併行
要怎麼做到"靜止時行駛車縫"

所以才需要相關法規更完善的規範呀,現況大多以汽車(包含機車)名稱規範,兩輪機車多例外禁止規定。
高快速公路規定不能同車道超車,如果開放機車上國道了,都已經塞車情況下,加上體積小的兩輪跟著塞,只是更浪費道路空間與增加塞車時間而已,反而某些人看到機車有空間不過去卻跟著塞車會先崩潰,這就勢必得修改相關規定了。這還有很長一段路,等一般道路先搞定再來談高快速公路吧。

edgar!!! wrote:
我看到國外的是長塞車,汽車幾乎不會動
但在台灣好像很少會有這情況

走走停停只有台灣會有?別鬧了!塞到完全靜止前都有這些過程,難道會從時速100公里直接靜止。
edgar!!! wrote:
有沒有辦法說重點? 所以台灣汽車塞車總是走走停停有辦法車道分割嗎? 還是不限制車輛停止才可以鑽車,一起玩道路版的電流急急棒
(恕刪)

這種邏輯看不懂? 車道分割 lane splitting 是手段 , 鑽車縫過去就能離開 , 離開降低車流密度 才是目的
這是分流 , 這是疏導
但是,高速公路是封閉空間 , 不可能是一般道路鑽車縫過去, 就能找到巷子離開, 降低主線車道的負載
可以容許別人都塞車不動 ,我就要擠進車道線? ←可惜這是更塞 , 無法疏解
看不懂都塞車了,應該分流, 疏散,卻反其道而行?去做什麼鑽車?"車道分割"?這是在塞住不動的車流中擠進更多車塞在一起 ! 這是更塞!

而不是大家一起解除塞車 ?
問題是可以侵入它人的 "路權"嗎 ?

路權 是分配 "道路使用空間" , 是針對所有的車或人 的規則 ←這涉及 公眾的法益
不是 針對 "個人" 在分配 ← 此公眾的法益 不是 單一個人的法益
分配是一視同仁
更不是針對載具?此種單一車種 ?
因為機車只是載具, 是人在騎車 , 法律保障"人"的法益
不是人被載具牽著鼻子走? 倒過來去保障一台車 ?????

機車不能上來國道, 所以 無法參予『路權』分配
一旦能被予許進入
能進入該道路的每台車, 所分配到的道路"使用範圍"是一樣的
法律規定的"路權範圍"之外 , 是它人的路權 , 是不得侵入
道路是輪替使用 , 你使用完換別人通行 , 依法律所規定的前後使用次序 , 不是永久持有
每台上路"被人操控的車", 都能 依法享有路權 , 受到路權的保障

路權 來自於法規 , 法規 來自於 聯合國道路交通公約 , 公約 來自於車流理論
車流理論 是安排 那一台車 去那一個"位置"
這是在安排"位置" (帶位規則) , 是為了讓 車流能順暢 , 完全無關 能不能駕駛那一種車輛

因為道路 空間有限 , 又因為車流是一種"波動" , 必須要 "分配"使用範圍, 才能避免 "波動"引發車流擾動甚至"碰撞"
這個"位置" 是分配給所有的車 ,除了分配 使用 三度空間 的長寬高的道路空間 , 還有 分配 第四空間的使用"時間"
每一台車的位置 若不依分配行駛 , 就是引發 碰撞


機車一旦上來 , 路權"框框" 和汽車一樣 ,

走車道線? 機車的路權框框就侵入了它人的路權框框內?如何能鑽車縫 ?


大家都知道要"保持安全車距" , 原因是如果 前方的 安全車距 已經觸及 前車的車身 , 就是已經侵入 它人的"路權範圍"之內!
侵入路權就是重點 ! 影響到別人了!
並不是撞到車身 才 侵入 它人的"路權範圍"之內!

不是平權嗎?
怎麼換到走車道線, "侵入它人路權"就變成可以 ?被容許??? 就不是平權了?

台灣毫無路權概念已經不是一朝一夕了
依據 高管規則6
有55m車距→才能110km行駛
有45m車距→才能90km行駛
有40m車距→才能80km行駛

Q車流量 = D(密度/車距) × V(車速)
Q車流量 是有上限的
怎麼可能只管 V(車速) ? 不顧 D(密度/車距) ?
台灣老是壓縮車距開快車

如圖內車道的車距是三條車道線, 依法(高管規則6)車速頂多為 60km ? 卻硬是要110最高速限行駛????
反而, 中線車道有4條車道線的車距, 能80km , 外車道有5條車道線的車距, 能100km行駛!
完全違反高管規則 6 !
這是壓縮車距去達到 " 最高速限行駛! 騙自己說不塞啊 ! 還能開啊? 硬是不離開壓縮車距去開快車!
卻對這種"違反路權" 不離開? 已經壓縮到車距" ! 一點警覺都沒有
內側車道常常連環追撞就是證明 , 最後不只壓縮到車距 ! 還壓縮到車體本身, 追撞成一團

這樣前方只有30m的車距? 硬是壓縮車距達到110km行駛?
這是違法未保持安全車距達成的
, 完全和"車流基本參數" Q車流量 = D(密度/車距) × V(車速) 相牴觸 , 但安全車距不足, 以30m車距去跑時速110km ? 就煞不住! 這就是台灣國道內側車道 常 連環追撞的主因 !
始作甬者 就是牴觸上位法規 , 錯以為"最高速限就無視路權"的錯誤函釋 !


和" 持有駕照" 打方向燈"這些遵守義務 同樣, "速限"也是 遵守義務 , 並不是"最高速限" ?打了方向燈? 就有 路權(使用權利) !
並不是打方向燈就有使用轉彎那個路口的"路權" , 打方向燈是轉彎的遵守義務, 無關路權! , 那個路口的"路權"仍然在直行車那一方 !
換車道一定要打方向燈 , 但不是打了方向燈就能侵入到它人的前後安全車距(路權範圍)之內 !

同樣的誤解發生在 "遵守速限" 就無視路權
『超車道』路權來自於高管規則8指定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即8-1-3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路權"是使用道路的權利分配 ← 使用權利
"速限" 是 行車時速之限制 ! ←遵守義務
遵守了義務?是無條件必須遵守 , 不會變出權利! "權利"仍然來自於法律的授權 !
kajiya_tpe

最近開始追Herblee大大的留言來建立實務的用路觀念。畫重點,速限是遵守義務(一定要做到),路權是權利分配(依法分配使用道路的權利)。

2024-04-03 20:41
ahph_gmail wrote:
車流分割? 其實就是鑽車縫啦
不過是那些路權人士在混淆焦點的名詞而已

車道寬度縮減,拿掉路口機車停等格,自然沒辦法、也沒個誘因讓機車鑽車縫!

不過相信第一個哭的,是一堆拿雞腿換駕照的三寶!四輪三寶們開始抱怨車道太窄,會不小心刮到隔壁車道的汽車!
碧砂漁港的騙人布 wrote:
順便回覆樓主,不要說你不懂,連台灣交通部門都沒有完整用文字敘述何謂《正確的車道分割》。

雖然沒有明確說明, 但是有相關法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45 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十二、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所謂車道分割
顧名思議就是一個車道再分成兩個以上的車道, 對吧?
但不管是分成幾個車道容納幾台車, 應該是都不能跨線
而除非是3米以上車道, 才有可能容納一台小客車和一台機車做車道分割
所以一般你在市區看到那些車縫鑽來鑽去的機車
理論上都是違規跨線或跨車道行駛
而跨線不是你輪子沒壓到就不算跨線, 看的是車寬
由於機車的車輪在中間, 汽車的車輪在兩邊
所以汽車只要車輪壓線就等於車寬跨線
但其實機車車寬壓線也等於是跨線行駛喔
只是沒警察在抓
現在檢舉被限縮也不能檢舉囉

日本雖允許車道分割, 但是有這但書
有這不允許跨線的但書在, 其實機車要合法鑽車縫也沒那麼簡單
碧砂漁港的騙人布 wrote:
看到那無知又自以為是(恕刪)
確實,看一件事要看整個面向跟當中的細節差異
不是單看字面上的意思就去評斷一件事好或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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