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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左邊超車後被撞

fish427 wrote:
各位大大好,人生第一(恕刪)

看了街景
路很小條
速限只有30
能出事, 厲害
你說是他撞你
但警察看監視器後認為是你撞他
鄉民沒影片看
要怎幫你證明你的清白?
fish427
fish427 樓主

影片不能翻錄,因為我已經過去了,而且我當時超車有加速,如果對方被我撞到,那ubike不可能沒貓掉事後還能騎走...

2022-07-13 22:40
從文字敘述來看,明明就你撞他囉,你本來在後面,超車不慎,導致兩車擦撞

在肇責判斷上,的確是你撞他無誤~
有些人活的陰險卑劣,卻嚐盡了榮華富貴,就不要想死的心安理得!
fish427
fish427 樓主

我車頭已經過了才發生撞擊,撞擊點是右後方 [鬱卒]

2022-07-13 22:45
josephtsun

車頭過車尾還沒過就是你還沒有完成超車...

2022-07-14 1:57
機動車撞腳踏車,如無特殊事證,機車賠。
汽車撞機車,比照辦理。
這就是台灣。請小心腳踏車及行人。平時不讓路沒關係,撞上就不得了了。
fish427
fish427 樓主

謝謝耐心回答,我會多加注意[orz]

2022-07-14 1:43
沒有影片只能從你的描述去想像...個人覺得你主張u-bike有"左偏"不太正確。因為路型的關係,你們雙方都要"直行"進巷子,但角度不同,非平行的直線就會有交會點,偏偏你就在交會點前加速超車,然後就碰在一起了。因為碰撞前他是前車,所以比較像超車不慎,剪了他的前進路徑...
fish427
fish427 樓主

因為對方當時就是說要左轉,後來筆錄時是對方說左偏,我車身也已經過了看不到對方是怎麼撞上來的,監視器我也剛好擋住他..但還是感謝耐心回答,我以後會多加注意[orz]

2022-07-14 1:46
既然要直行,為何慢到連腳踏車都可以超過你?

任何龜車,
行車都有不確定性,
永遠不會知道牠下秒要做什麼,
保持距離才能確保安全,
尤其是沒牌的。
fish427
fish427 樓主

因為我當時是綠燈直行剛起步,對方突然從右側比我還快的騎出來,不清楚是不是騎行到路口剛好綠燈所以車速比我還快,但到我前面一兩秒時突然稍微減速我才從左側過去。謝謝教導我以後一定一定會注意的[orz]

2022-07-14 1:52
所以我說: 超車要 『適當按喇叭』或『遠燈示意前車』
就一堆三寶說:路怒症的駕駛太多,不敢按,怎樣怎樣的屁話
從左側超車沒問題,但你沒保持安全車距也無示意前車 (超車最好保持50公分以上,那種前車駕駛只會一股腦馬路是他家的行為很容易看得出來,這種大爺一定要按他喇叭)
後車問題肇責比例比較多很正常

對方沒啥事,就賠償就好
當個教訓......

UBIKE三寶離遠點,常在路上跑就知道馬路殺手之一 (電動車(共享機車)、自行車(UBIKE)、輔助輪椅、老人、屁孩、馬路他家開愛怎走就怎走、後視鏡功能已喪兩輪車(裝那小到不行只能照到自己的也離遠點,猴子標配))
advantage wrote:
路口不能超車,

kurokawa079 wrote:
誰說路口不能超車的?

c.c.0110 wrote:

又一個路口不能超車的鬼話。是有交岔路口標誌的路段不能超車,不是路口不能超車,法條都是中文字,串起來就看不懂了?

﹝1﹞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駕車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地段超車。

版上會有這種討論,要回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45條/47條第一項的立法沿革。
民國57年,在第45條第一版,當時的條文是
45條第一項
汽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超車者,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鍰:
  一、駕車行經彎道、陡坡、狹路、橋樑、隧道、交岔路、平交道、單行道道路修理地段者。
一直到94年11月22日版都還是交岔路口不得超車,還未見交叉路口號誌
已經調整到47條,第一項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駕車行經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道路修理地段、市區交通頻繁處所超車者。
當時沒有今日條文的交叉路口標誌,而是很直接的交叉路口不得超車。
把號誌兩字放入是94年12月9日版
第四十七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駕車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地段超車。

94年4月28日交通委員會,立法院公報第94卷第31期 p312, p352
葉宜津提案的47條第一項草案甚至將裁罰限縮到:
在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兩輛以上超車。
葉宜津版提案是基於法律明確性原則,禁止超車必須要有明確標誌。路政司尹承蓬副司長的回應為現行條文: 駕車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地段超車。

當時沒仔細討論到從處罰路口超車到處罰設有路口標誌超車,這段修正的立法理由。
我個人的解讀是預期性及明確性:
有的路口從五十公尺遠的距離望去甚不明顯,甚至在路口前10公尺都沒發現將要經過路口;修法由處罰路口超車改成處罰在設有交叉路口標誌之路段超車,有路口標誌可明確預期將行經路口,讓駕駛者有明確標準知道將行經交岔路口,那麼就不在有岔路標誌的路段超車。
這其實衍生在民事庭作法理認定的問題就是:紅綠燈,停等線,行人穿越道,橫向交岔道路標示牌,地面T字白漆,這些可否認知該處為交叉路口?
路緣反光鏡或指向反光板可否是為彎道或交叉路口的預警標誌?
我知道以上不會作為行政裁罰基準,但民事庭的法理認定,能否將紅綠燈作為認知到該處為路口的基準?

交通部後來也限縮解釋,例如交通部 102.02.06. 交路字第1010045553號函;當時桃園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詢問交通部:在未設有岔路標誌,且未劃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交岔路口之超車。交通部回應也限縮到有路口標誌才禁止超車。非常類同本樓原PO遇到的問題。

交通事故民事請求屬侵權賠償,民事跟行政裁罰最大的不同是行政裁罰必須有明確裁罰基準,但是民事有條文依條文,沒條文依法理,並應探詢立法者原意。也就是從遠處望而知之的路口,例如本案從綠燈起步就擺明知道這是交岔路口,其實不存在處罰條例的修法理由:在不明顯的路口超車而被處罰。回到法理及57/64/94年的立法理由:94年修法前是所有交岔路口都不能超車,57年及64年立法院公報也沒講當時處罰條例第45/47條的立法理由:為什麼在交岔路口不能超車。也就是當時立法委員普遍認定交岔路口不能超車;這沒什麼討論的價值。

我猜本案不會到民事庭,但假設有模擬民事庭討論本案,本案有下列討論空間:
支持禁止超車僅限縮在有交叉路口號誌:現行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如此訂定。
支持路口就不能超車:94年由裁罰所有路口超車,限縮到僅裁罰在有交岔路口標誌的路段超車,是基於不處罰超車過程才發現途經不明顯的路口。但本案兩造由綠燈起步,明確知到本處為路口,不存在94年修法理由,那就回到本條文57/64年立法原意:交岔路口就是不能超車。
grandaurore wrote:
kurokawa07...(恕刪)

你打了一堆很重要嗎
路口的判例就是只有前後車
哪怕前車是在撞到最後一刻鬼切
後車乖乖賠很難嗎
fish427 wrote:
各位大大好,人生第一(恕刪)


學個經驗吧~
我也有過開車被殘障機車從右側往前擠過,結果被A到我的前輪輪拱前側(內側唷)
如果是我撞到他,應該傷在我輪拱外側吧~
反正我有保險做完筆錄就給保險公司處理
下次注意一點就是了~
fish427 wrote:
真的不知道要怎麼證明我的清白,我當時也沒行車記錄器,對方偏左撞到我卻無肇責,真的哭了
我也才大三身邊沒有人可以詢問,希望大大們能給我一點意見,謝謝你們看完,拜託了


也許真的是你被撞

不過沒證據

你也沒啥好爭辯

下次騎車 就別貼太近了

還有 騎機車有沒有保第三責任險

這很重要 你要重複講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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