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要並存!路上沒有慢車了嗎?多車道路段慢車只能行駛最外側車道,即不得駛入內側車道/左轉車道或跨越多車道逕行左轉,只能利用兩段式左轉待轉區。汽車(包含機車)就依照標線行駛左轉車道,等待無來車及行人穿越後逕行左轉。機車若不敢、路況不允許、來不及提早進入左轉車道,也可利用兩段式左轉待轉區。參考法規: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2 條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一、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包括機車)。第 6 條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一、自行車:(一)腳踏自行車。(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三)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或車重含電池在六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二、其他慢車:(一)人力行駛車輛:指客、貨車、手拉(推)貨車等。包含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行駛於指定路段之慢車。(二)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等。第 99 條機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轉彎,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應依第一百零二條及下列規定行駛:一、內側車道設有禁行機車標誌或標線者,應依兩段方式進行左轉,不得由內側或其他車道左轉。第 102 條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五、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第 124 條慢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應依下列規定行駛:一、應在劃設之慢車道上靠右順序行駛,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應靠右側路邊行駛。但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對行駛地區、路線或時間有特別規定者,應依其規定。三、不得侵入快車道或人行道行駛。第 125 條慢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或轉彎,應依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標線或號誌者,應依第一百零二條及下列規定行駛:三、左轉彎時,應繞越道路中心處左轉進入規定行駛車道內行進。但行駛於同向二車道以上之單行道右側車道或右側慢車道者,應依兩段方式進行左轉。
oyc4388 wrote:像這種路口,可以直接左轉也可以待轉,你高興怎麼轉就怎麼轉有兩輛車待轉,其他直接左轉 高興怎麼轉就怎麼轉這樣講會產生誤導就算路口可以直接轉也可以待轉, 也不是高興怎麼轉就怎麼轉樓上法條很清楚------------------------------第 102 條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五、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也就是說當你行駛到路口, 在到達路口之前就已經換到內車道, 你才能直接左轉反之, 你行駛到路口不論任何原因仍在外車道, 你就必須待轉, 而不能直接從外車道左轉跟汽車是一樣的差別在於汽車到了路口若來不及換到可以左轉的內車道左轉, 就只能繼續直行或右轉而機車有第三個選項就是去待轉所以不是說路口沒有強制待轉就可以高興怎麼轉就怎麼轉另外就是如果機車在內車道, 卻選擇跨車道去待轉格等同從內車道右轉, 出事的話肇責也會比較高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