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法律上許多用語,是無法望文生義的,甚至相同的法律用語在不同條文位置或法典中其定義就不同,亦即法律用語定義不等同一般生活用語定義。
就刑法第315條之1,其條文中「非公開」:
1.係指他人之言論或活動之參與或發表對象,非針對不特定人或多數人之情形。
2.學說上有認為本條既然是要保護私人的隱私自主權,重點自然應該是在於表示者的意思,換句話說必須看說話或活動的人是否保留了他對於自己的意思表示得接收範圍的控制。著重於活動的封閉性。
3.必須有建築物或其他設施而客觀上可以確保隱密性之個人或團體活動。否則,活動者雖主觀上認為其活動係隱密中進行而不對外公開,但卻不具足以確保活動隱密性之設備者,則無法認定其為非公開之活動。
4.學說上有認為,是否為「非公開」,是不能僅利用物理性場所來加以界定,必須另外再以活動的內容來加以限縮。非公開的活動,是指人們通常不會輕易同意讓無關的他人所知悉或公開的活動。
綜上所言,可以發現,不是公眾場所所為之一切行為,就一定是「公開」之活動行為,無秘密可言;也不是在私人場所所為之一切行為,就一定是「非公開」之活動行為。例如黑夜路邊車床族在車輛中之活動,就非本條文之非公開活動。
所以,不才在適用該條文客觀要件中「非公開」該點時,腦中會想以上四點後,才能下判斷是否符合「非公開」,提供給各位參考。
至於車牌遮不遮所涉及法律問題,不才才疏學淺就不涉入討論,請各位看官自斷了。
黑狐 wrote:
老大看一下標題可以嗎...是否真的可以安然無恙阿彌陀彿..彿祖保佑喔(恕刪)
阿彌陀佛
街頭攝影、拍照或公佈行車紀錄器影像? 為了避免造成一般民眾生活上的困擾,新版個資法第 51 條規定,只要你是單純為了個人或家庭活動,而去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就不在個資法的限制條件內,亦即你不用一一的去向照片入鏡者,告知你的照片使用範圍及使用目的,在公開場合拍攝的照片人物,只要別再額外加上足以識別該人物的個人資料,就沒有太大問題,不過葉律師提醒,雖然不違反個資法,但仍須注意肖像權的問題。
而關於行車記錄器所拍到的車牌,許多人會做影片處理再放上網路,葉律師認為,車牌所有人並不代表就是實際駕駛人,所以不牽涉到個資法問題,但卻跟隱私權有關,為求慎重,噴霧處理是不錯的方式。《T客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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