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0110 wrote:
科技執法要有警察去審視影像內容再開單,民眾檢舉的交通違規案件警察也是做相同的事,結果民眾檢舉被噴髒水說造成警力不堪負荷,可這些交警卻有能力去搞科技執法,不免讓人懷疑交通警察是否人格分裂,強烈呼籲警政署要編列預算讓全國交警去醫院好好檢查檢查才是。
其實我可以理解為何改成科技執法後,警方有能力來處理。
民眾檢舉案,攸關被檢舉者的權益,執法者必然仔細一一檢視,以免冤枉好人。更何況檢舉魔人挖坑陷害忠良,又讓警方疲於奔命,當然檢視案件時費時費力。
如今改成科技執法,用一網打盡的方式,全部撈起來檢視,嚇阻作用明顯,讓心存僥倖者,不敢犯險,案件自然大減,警方處理起來也就輕鬆愉快。
cc哥了解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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