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為逹事權統一,落實地區責任制,舉發交通違規相關業務,均由各分局依權責查處辦理,本大隊謹就交通法令部分提供釋示說明,爰因應不同態樣與屬性之舉發案件,衍引違規事實認定與後續稽查執法等疑義,仍請逕向實際發生地所屬轄區警察機關,依其權責並按個案具體事實審酌查處為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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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臺北市政府單一陳情系統回復信 (W10-1110510-00156)
案件密碼:XXXXXX
案件主旨:請釐清交岔路口10公尺內認定方式?
具體內容: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交通違規檢舉專區網站違規事實有「違規臨時停車-在交岔路口十公尺內」與「違規停車-在交岔路口十公尺內」選項,請釐清以下2點:
1. 交岔路口十公尺內認定方式為何?
2. 汽車於交岔路口十公尺內臨時停車或停車即屬違規,此與有無紅黃標線是否無關?
受理機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回覆日期:111/05/13
親愛的民眾:您好!
有關您反映交岔路口10公尺內認定方式,本大隊說明如下:
依據交通部107年6月21日交路字1070014245號函釋說明,有關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第1項第2款交岔路口10公尺內禁止臨時停車,原則仍宜以標線標示禁止臨時停車,始為明確,俾利用路人遵循。至交岔路口10公尺範圍,依交通部62年7月14日交路字第 12815號函示有關交岔路口自何處算起:「未設置號誌燈者,自四個轉角處起算。設有號誌燈者,自燈柱起算。劃有停止標線,自停止標線起算」。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10公尺內、消防栓、消防車出入口5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有關交岔路口10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部分,考其立法意旨,乃係考量交岔路口多為汽、機車轉彎通行之處,若許停車,勢必影響不特定汽機車駕駛人於交岔路口轉彎通行時前懸視線死角之安全判斷,妨礙車輛之進出及轉彎,對交通之往來順暢顯有影響,足見此情形,乃法律明示禁止停車之方式,本不待主管機關劃設或設置標線、標誌,倘於交叉路口10公尺內,劃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線、標誌,無非加重提醒、督促駕駛人注意(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交抗字第751 號裁定意旨參照),如有違規停車當依上揭規定處理。如有執法與說明未及之處,尚請諒解,對您關懷本市交通秩序之參與,謹致謝忱。
謝謝您對市政的關心與指教,若您對本次回復內容有任何疑問,歡迎聯絡承辦人。並祝您 健康愉快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敬復
承辦人:蔣警官
聯絡電話:(02)2375210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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