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資不包含长相与姓名,如果连这种也要谈个资,那麼畢業纪念册,選舉公报,唱片封面,線上履歷,诸如此类的是不是都不可以。個人支持這法官的判決。個人在公共場所的行為何來隱私與個資侵犯。你上街還怕被知道嗎?媒體跟拍和報導只是為了點閱率收視率。要是沒幹些丟臉違法的事,有什麼好生氣?你不尷尬的話,尷尬的就是別人。況且,正正當當的是有什麼好討論,而且媒體也不會拿來當題材報導。無風不起浪,自己要製造漣漪吸引目光,怪不得人。
pcian wrote:檢舉違停 應該拍照上網檢舉 怎會是上傳臉書社團?《靠北檢舉達人》是檢舉受理單位? 能開罰單?分明就不是檢舉 只是想公審罷了 你會通靈?還是會觀落陰?他有沒有檢舉違停還要向你報告?民眾向警察機關檢舉交通違規了就不能po文網路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