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gat wrote:
版上一堆人嗆有哪條法規規定直行車過路口要減速,
我覺得你可以跟法官說看看,說不定你就無責了。
希望你的臉不會腫.....
引文如下,有誤再請指教.....
壹、車輛路口停讓
「紅燈停,綠燈行」是世界共通的交通語言,駕駛人開車上路應依照號誌指示行駛,而當路口有執行勤務之警察或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時,則以其指揮為優先,但如果遇到路口沒有號誌指示,也沒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的時候,應該如何正確停讓並穿越路口呢?則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2款規定: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
由上列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可知,在無號誌路口之停讓準則為:支線道讓幹線道è少線道讓多線道è轉彎車讓直行車è左方車讓右方車,茲說明如下:
一、支線道、幹線道
一般人常認為支道、幹道判斷準則為路比街大,街比巷大、巷比弄大或以路幅寬度大小區分,其實這些不一定正確,那到底該如何區分行駛之道路為支線道或是幹線道呢?正確來說要視道路是否設置下列標誌、標線及號誌加以判斷。只要道路上有設置倒三角形紅色之「讓路標誌」、八角形紅色之「停車再開標誌」,或劃設「讓路線」或「停」標字,或設置閃光紅燈號誌時,均表示該道路為支線道,支線道的車輛行駛至路口,負有暫停讓行駛於幹線道車先行之義務。而道路上設置閃光黃燈號誌,表示該道路為幹線道,雖然行駛在幹線道的車輛擁有優先行駛的權利,但該權利並非能夠無限上綱,仍應該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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