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已向政府建議, 未來檢舉人須證明自已在無違規狀態始能檢舉。這不是開玩笑, 檢舉本來就該是嚴謹的, 檢舉人的無違規狀態證明就是要有另一位檢舉人用行車紀錄器拍攝檢舉人跟被檢舉人。 違規人超速追車檢舉違規人就是現在的荒謬, 至於檢舉人大言不慚說他是在沒違規狀態下檢舉又提不出無違規證據, 保證被法官洗臉.....你是什麼東西, 你說了算?
承上, 也就是說要檢舉違規超車前, 檢舉人須證明他沒有擋到後車, 或後車已示意要他讓路, 他沒有不讓, 事實上這些好狗如果不擋路, 無法檢舉違規超車, 這就是這些人的罪過。
自已違規停在車道上拍攝違停車輛, 不行, 檢舉人必須下來用走的, 因為行人最大。當檢舉人成為行人, 來檢舉違停絕對沒問題。
檢舉魔人老是幻想自已是執法者, 真的該去吃藥了, 或直接送去精神病院。限縮檢舉並不是政府的錯, 這就是浮濫檢舉導致的結果。
bmin0913 wrote:
1 在龐大的檢舉數量(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