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執勤時,哪些情形可以啟用警示燈或警鳴器依法行使交通優先權?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99條之規定,警備車執行任務時,得不受行車速度之限制且於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急任務時,得不受標誌、標線及號誌指示之限制。又"緊急任務時,得啟用警示燈及警鳴器,依法行使交通優先權,惟仍應顧及行人及其他車輛安全:搶救災難或重大事故,馳往現場。 緝捕現行犯、逃犯。取締重大交通違規不服攔檢稽查,不立即制止,有危害交通安全之虞者。執行其他緊急任務。執行下列非緊急任務時,得啟用警示燈,但不得任意啟用警鳴器:◆執行專案勤務、路檢及重點巡邏任務。◆維護交通秩序或本身安全。◆現場處理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行駛路肩或路肩停車。處理其他事件,必須啟用警示燈者。依敘述,影片中的警車其實只有開啟警示燈,並未使用警鳴器,因此其最多是不受行車速度之限制,並非不受標誌、標線之限制。亦即,警車行駛路肩、自路肩切入車道,都應屬變換車道,而應禮讓直行車輛先行,且應顯示變換車道之方向燈以警示來往車輛。以這警車自路肩硬插車切入車道後未加速的狀況來看,其實這警車單純就是想用警車的身分搞特權而已,並非在"執行職務",否則以台灣警察那麼喜愛行使職權的情形下,如非理屈在前,怎會放過這執法良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