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劃有轉彎輔助線的路口都能不舉發了,說沒有強制性。更別說是沒有線的路口,除非去壓到對向機車待轉區或雙黃線。c.c.0110 wrote:所以說每個路口中心點都要畫上標記,路口前30公尺及60公尺也都要有標記,交通部有做嗎?警政署有具體作為嗎? 檢舉過轉彎未在路口前三十公尺顯示方向燈,雖然我無法證明三十公尺到哪裡,也沒有標檢局定期送檢的儀器測量佐證,但該車已駛越停止線明顯已進入路口範圍內,也是不舉發。所以有什麼標線都沒用。
ALEX H wrote:檢舉魔人一定要這樣,(恕刪) 其實違規就是違規不用管他人會不會違規,對檢舉人有疑慮你也可以反應或是反檢舉其實不是支持檢舉人瘋狂檢舉而是要說違規人其實都會影響到用路人當然人不是十全十美,不會沒有犯錯的時候法規就是一板一眼的東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