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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法條中,警察實務上有未肇事即不舉發的作法

連劃有轉彎輔助線的路口都能不舉發了,說沒有強制性。
更別說是沒有線的路口,除非去壓到對向機車待轉區或雙黃線。

c.c.0110 wrote:
所以說每個路口中心點都要畫上標記,路口前30公尺及60公尺也都要有標記,交通部有做嗎?警政署有具體作為嗎?

檢舉過轉彎未在路口前三十公尺顯示方向燈,雖然我無法證明三十公尺到哪裡,也沒有標檢局定期送檢的儀器測量佐證,但該車已駛越停止線明顯已進入路口範圍內,也是不舉發。所以有什麼標線都沒用。
c.c.0110

所以說路口前10公尺、30公尺、60公尺都要有標記,才知道有沒有違規臨停,何時該打方向燈,何時才能由快車道換入慢車道。

2022-03-22 1:26
wirelessman wrote:
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


這一條本來就很難認定不要為難阿Sir

通常跨越雙黃線逕行左轉我才會檢舉
像這種車速較低的路口,能通過就盡快通過比較不會造成後方回堵
ALEX H wrote:
檢舉魔人一定要這樣,(恕刪)

其實違規就是違規
不用管他人會不會違規,對檢舉人有疑慮你也可以反應或是反檢舉
其實不是支持檢舉人瘋狂檢舉
而是要說違規人其實都會影響到用路人
當然人不是十全十美,不會沒有犯錯的時候
法規就是一板一眼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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