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

富商開超跑炸隧道狂飆一審法官沒收跑車、二審翻盤

jtj1 wrote:
https://ne...(恕刪)
人家有錢人呢!私法算什麼。
jtj1 wrote:
可惜沒半個去跑 F1,站上頒獎台,大家自然佩服你.

對岸已有首位 F1 的職業車手了,昨晚在巴林站拿下第十名有一積分.
臺灣刑法處罰交通上危險駕駛的公共危險罪就只有三種(其他罪是劫機、破壞道路等等比較罕見的情狀)
1.酒駕毒駕
2.發生交通事故逃逸
3.規範內容並不是很明確的妨害公眾往來罪
然後呢,這三條裡面只有酒駕修了很多次,最後才在行政罰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裡有車輛沒入的規定
其他兩個都沒有
因應交通的犯罪態樣太多了,刑法卻規定的很少,學者批評很多次了
不少的先進國家有另外劃設交通刑法篇的規範,但臺灣至今仍沒有個影
這件案子二審就只能參考最高法院106年的判決

最高法院認定是這樣
1.危險駕駛妨害公眾往來-->因為沒有車子就根本不存在這件犯罪,車子是犯罪成立的事實前提而不是犯罪工具,不能沒收
2.利用車子犯其他罪(例如計程車之狼)-->沒有車子時犯人也是可以另覓他處犯罪,車子是推動犯罪更便利的工具,屬於犯罪工具可以沒收
因為沒有死傷
這真的要另闢專法
把握當下、愛要即時;勿以惡小而為之、勿以善小而不為。
sagatgod wrote:
最高法院認定是這樣
1.危險駕駛妨害公眾往來-->因為沒有車子就根本不存在這件犯罪,車子是犯罪成立的事實前提而不是犯罪工具,不能沒收


看起來像是玩文字遊戲
Ja100cky

文字遊戲當然要多用一點 如果法條太好理解 律師就要失業惹

2022-03-21 20:30
鬼島法律是保護有錢人的
"好像"就是"好像" 台灣"假大陸人"只會講"貌似" 貌似個鬼啦...... "立馬"... 馬上就是馬上 立什麼馬....
  • 2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