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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死二傷,『德東飆車王』,檢舉多次沒用?追究執法怠惰責任

警察移送法辦依據的法條是過失致死罪,根本是放水,縱容累犯。
北市議員擬參選人黃子哲指出,過失致死罪,只有5年以下的刑責,應該祭出刑法第185條妨害往來公眾安全致死罪,才可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josephtsun

送的很爽,法院打槍...

2022-03-19 21:49
參選人隨便說說,民眾也隨便聽聽...


第 185 條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185-1 條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劫持使用中之航空器或控制其飛航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其情節輕微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致重傷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第一項之方法劫持使用中供公眾運輸之舟、車或控制其行駛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情節輕微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85-2 條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飛航安全或其設施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航空器或其他設施毀損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185-3 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 185-4 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人爛掉了,就別怪警察或政府,檢舉無法挽救這種人;有些人就是需要更大的代價,才能學會。不過被害者很可憐
請好好利用行車紀錄器,這些人渣平常就是喜歡路上亂紅燈
闖紅黃燈、占機車位停等區 或不打方向燈
花點時間上網上傳檢舉,或許可以救人一命
這幾年光怪陸離車禍一堆,最近又好幾起酒駕

判決出爐往往跌破人家眼鏡,在台灣守法好像都白癡一樣
台灣這個垃圾國家交通罰則永遠罰這麼輕
要向環保局檢舉改裝車也是困難重重,沒看到這傢伙被檢舉這麼多次也沒用
立法院養了一堆廢物沒利益根本不修法
法官也一堆低能恐龍,撞死兩個人八成隨便關幾年而已
生在台灣就只能自求多福囉
老的不死,沒遺產分,沒錢花,心情差,出門飇車。
改裝、狂飆,結果只是過失、意外。
正常
檢舉有用的話,就不會一堆人在檢舉
Ja100cky wrote:
不然找總統也行 換臉都可以那麼有效率修法了

可見根本不在乎民生問題
跟她有關的就可以馬上修法
deep fake很嚴重?
死幾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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