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本來就是 "人" 在執行的,刑法有 "微罪不舉"的原則,比例原則的裁量,雞毛蒜皮的事情,檢察官可以不起訴,法官可以判無罪,法官也可以判緩刑,所以,本來就是有 "情" 的考量檢舉蟑螂的檢舉,對警察來說,是沒有"微罪不舉"的裁量權存在,所以 這是檢舉蟑螂最得意的地方,因為只要"證據齊全",警察就被迫開單,即使心裡著實覺得檢舉蟑螂可惡至極所以到法院,法官可基於裁量權,判掉不少檢舉蟑螂毫無意義的檢舉,完全不符比例原則的檢舉,跟交通安全無關、跟交通順暢也無關,只跟檢舉蟑螂自爽有關,就跟無賴戲弄別人時,心裡產生的一種變態快感一樣
明明再往前十公尺就不是紅線心裡稍有一些法治觀念的就不會停紅線如果他停到人行道,我覺得才是情理法雖違規,但盡量不擋到其它用路人但這位完全是個很自私的人想停就停也不管紅線,而且還很聰明站上人行道比較不會被車撞自己怕被撞把車子丟在底下害人只能說三寶都是被養出來的這些人想做什麼就做什麼再慣著這些三寶改天就不要被三寶害到....
拘泥於那些法條、法規不知變通,反而不對,法律應該是活的、有彈性的,所以法官的判決常有自由心證,考慮民情風俗才做最後的裁決,時代一直前進,不少法規已不合時宜,但修法緩慢,有裁決權的人要會變通。去年一件積欠交通違規幾萬元不繳,一個二十幾歲的行政執行官竟把他家貼封條查封要拍賣,不讓他們住,不管他們會變遊民,後來鬧上新聞,財政部高層才下令撤銷,另尋其他催繳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