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

警察不得強制拒絕酒駕者抽血!

黃金手指 wrote:
憲法訴訟法今年1月4日上路後,針對大法官今做出第一號判決,認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關於肇事駕駛人不能或拒絕吹氣酒測,警察可強制抽血酒測的規定,牴觸憲法保障的人身自由、身體權和資訊隱私權,宣告違憲,自判決公告日開始,最遲屆滿2年時失效。

大法官指出,在違憲判決公告前,已強制抽血、尚未終結的案件,仍依現行規定辦理。另相關機關應自判決公告後2年內修法,在過渡期間,若肇事駕駛人拒絕或無法吐氣酒測,而交通警察認為有必要實施抽血酒測時,應報請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情況急迫時,警察可以先將駕駛人移由醫療機構抽血檢測,實施後24小時內陳報檢察官許可,檢察官認為不應准許,應在3日內撤銷;受測試者可以在受檢測後10日內,聲請法院撤銷。

林姓男子2016年1月17日上午騎機車擦撞排水溝,再自撞電線桿,他因受傷而無法實施吐氣酒測,被送往醫院抽血,驗出血液中酒精濃度超標,檢方依公共危險罪嫌起訴;另名鄭姓男子2018年3月20日在網咖飲用2瓶米酒後,仍騎車上路,擦撞路旁停放的小貨車,被送往醫院急救,當時鄭頭、頸多處外傷、腦震盪、全身多處骨折,傷勢嚴重無法實施吐氣酒測,而改抽血驗出酒精濃度超標,也被檢方起訴公共危險罪嫌。

時任花蓮地方法院法官吳志強審理認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5項(現已修法為第6項)的強制抽血規定,違反法官保留、令狀原則,也違反憲法保障人民的資訊隱私權、身體權的基本權利,因此聲請大法官解釋。

道交條例第35條第6項規定,「汽機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

以後酒駕可以拒絕警察酒測了,反正大法官都這樣講了



一碼歸一碼
牴觸憲法保障的人身自由、身體權和資訊隱私權 當然就不能做.
所以...
自撞電線桿..擦撞路旁停放的小貨車.. 聞到有濃濃酒味
理因不去動他不送醫也是可以的. 對方也沒同意你救他, 他也沒說他需要救助.
kenjico_lin

警方應先報請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才能強制驗血;但若情況急迫,警方可先委請醫療機構實施強制驗血,並於24小時內陳報檢察官許可;倘檢察官不許,應於3日內撤銷

2022-02-26 17:42
這些政府機關,除了執政團隊決策問題外,還能自相殘殺、島內互砍、互相漏氣,咱們算開眼界了
原來台灣的大法官就這樣水平?
kenjico_lin

警方應先報請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才能強制驗血;但若情況急迫,警方可先委請醫療機構實施強制驗血,並於24小時內陳報檢察官許可;倘檢察官不許,應於3日內撤銷

2022-02-26 17:42
黃金手指 wrote:
憲法訴訟法今年1月4(恕刪)



你們這理解力也真是佩服了,仔細看看內容好嗎?
那出車禍昏迷的因為人不清醒,所以也不能驗酒精吧
eric62 wrote:
那出車禍昏迷的因為人不清醒,所以也不能驗酒精吧

醫院當然能驗,不然無法做出正確醫療。但是沒有法院命令之前,醫院不能把結果給警方
要選舉了
需要酒駕畜牲的選票
當然要護航酒駕
"好像"就是"好像" 台灣"假大陸人"只會講"貌似" 貌似個鬼啦...... "立馬"... 馬上就是馬上 立什麼馬....
kenjico_lin

警方應先報請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才能強制驗血;但若情況急迫,警方可先委請醫療機構實施強制驗血,並於24小時內陳報檢察官許可;倘檢察官不許,應於3日內撤銷

2022-02-26 17:42
我也痛恨酒駕. 但我覺得這釋憲是合理的.
抽血是侵入式的醫療行為, 如果非經本人同意或是有法律正當性.
為何要接受侵入式的檢驗?

醫療法第 64 條 第一項
醫療機構實施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侵入性檢查或治療,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並經其同意,簽具同意書後,始得為之。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


但吹氣測酒駕強制性, 我認為就合宜,
畢竟這動作並不會對人體造成任何影響
雖然很靠北,但這就是憲法保障的人權沒錯

那只能再修改法條了,加重拒測罰款。等同比酒駕罰則或更高。
我覺得不要被標題所誤導了~

裡面有寫道:「情況急迫時,警察可以先將駕駛人移由醫療機構抽血檢測,實施後24小時內陳報檢察官許可,檢察官認為不應准許,應在3日內撤銷;受測試者可以在受檢測後10日內,聲請法院撤銷。」

再者,判決本文內有提到:
針對拒絕配合吐氣酒測或因神志不清、昏迷而無法對其實施吐氣酒測之肇事駕駛人,如依肇事現場客觀情況或肇事駕駛人身體外部狀況(如身上是否存有酒氣等)判斷,相關交通執法人員有相當理由可認其係因酒駕而肇事,且肇事後情況急迫,有必要迅速保全酒駕證據者,則於此範圍內,強制對其實施血液酒精濃度測試,已屬別無其他替代可能性之必要手段;且此一必要手段就憲法上特別重要公共利益之維護,與肇事駕駛人所享有之憲法人身自由與身體權之保障兩者間之損益亦難謂失衡。是系爭規定一於此範圍內,尚無違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要求。〔第23段〕


所以還是可以移送抽血,只是事後要陳報許可,不予許可的抽血檢驗不能拿來用而已。
憲法變成可以自由解釋、自由心證的工具了
kenjico_lin

警方應先報請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才能強制驗血;但若情況急迫,警方可先委請醫療機構實施強制驗血,並於24小時內陳報檢察官許可;倘檢察官不許,應於3日內撤銷

2022-02-26 17:43
  • 4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