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yen wrote:
總有一個追溯期限的吧,但苗栗環保檢舉我查不到期限。
是有規定的,
一般人不清楚規定會誤認為無限期,
環保局的行政處分屬於公法請求權,
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31條
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
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
意思是政府機關要行使罰錢的請求權,
期限是五年,
如果請求權是人民,
例如被政府多收稅金,
請求還錢的請求權期限是十年,
以上的說明是否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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