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完法了通過了,那結果呢?罰的那些錢,政府拿去了,拿不到的話,有行政執行可以要到,但受害的受害者跟那些傷痛的家屬呢?有民法求償又怎樣,拿的到嗎?真的要修就修到,受害者跟政府一樣可以拿到該有的賠償,而且受害者是第一順位,政府的罰金是第二順位,只要受害者沒拿到該有的賠償,政府的罰金就不該收全,但有可能嗎?判的刑期真能坐全嗎?演戲給愚民百姓看而已。只有政府在酒駕中得利而已,人民還是得自求多福了。
羅柏江 wrote: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 30萬元是天花板法官覺得3000,就是3000因為裁量權裁量權沒有標準,一切以法官說了算什麼社會觀感,被害者家屬的心情那些不是正義的法官需要在乎的!就跟食安法的罰款「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一樣要判到2億,比登上太陽還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