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_gimmy wrote:汽機車是前、後行駛在(恕刪) 車道分割概念如果今天汽車 對 汽車沒有爭議 後車全責但汽車 對 機車機車 對 機車路寬容許併行+併行的安全車距毫無疑問 是突然改變行徑方向的那方全責如果是打燈超過3秒以上或轉彎前30M就打燈後車才可能有肇責尤其喜歡用水溝蓋跑法的硬要鑽車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