併排停車必檢舉 wrote:民眾舉發?好好笑的0分腦袋。罰單都不是印 "民眾舉發" 耶,笑死人了! "民眾舉發"那只是配合你在文尾說的"舉發"正確來講是"民眾檢舉案件"我知道你被打臉了所以惱羞成怒某精神科醫生說過檢舉達人大多是哪些人所以我不怪你不過看閣下這麼氣噗噗限縮民眾檢舉這事應該是對您的日常生活樂趣造成了莫大的減損正所謂"奪人所愛, 不共戴天"
一個法治國家的精神,不在空有法律,而不確實執法,而在以法治國。執行面有困難,要思考的,是法律是否合乎時宜,既不合乎現實,應當要修法解決,而不是有了法條,但因為執行困難,所以就乾脆不執法或消極執法,限縮可以,但請拿出或派出相等的警力,而不是放任違規,讓民眾是否守法可以自由心證...
筆者理解此附議案仍有值得討論的空間,可能目前大家仍無共識到底應如何做才能讓臺灣交通會變得更好?但筆者相信我們都希望臺灣交通應要再更好,若大家可用開放與包容的方式共同討論,且能討論出一個好的做法,或許可再提案請政府部門回應。另外,12/7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此何時可生效,請參照以下。(中央社記者郭建伸台北7日電)為避免違規檢舉氾濫,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明定46種民眾可檢舉的交通違規項目。立法院完成三讀之條文,是否立即生效?立法院完成三讀之條文,是否立即生效?或仍須經過何種程序始能生效?又須要多久時間才能生效?立法院法律案通過後,仍應移送總統及行政院,經總統公布後始能生效。三讀通過之法律,條文內容經核校無誤後,依憲法規定,送總統及行政院,若行政院未提覆議,總統應於收到後10日內公布。不過,法律經總統公布後並不是立即生效,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3日起發生效力。另同法第14條規定,法規特定有施行日期,或以命令特定施行日期者,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法律一旦發生效力,全體國人就必須遵守。
違規成癮不要放棄治療 wrote:我一直對警方的「依職(恕刪) 更正:以下應是「不舉發」,此題還是讓併大回覆好了...請參考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12 條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一、有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十一條第五項、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七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九條第二項、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七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八十四條之情形。二、駕駛四輪以上汽車於號誌燈號變換之際,因未能依號誌指示及時停止,致前懸部分伸越在機車停等區內,惟前輪尚未進入該停等區內。三、駕駛汽車於號誌燈號變換之際,因未能依號誌指示及時停止,致前懸部分伸越停止線,惟前輪尚未超越該停止線。四、駕駛大型車輛在多車道右轉彎,因車輛本身、道路或交通狀況等限制,如於外側車道顯無法安全完成,致未能先駛入外側車道。五、駕駛汽車因上、下客、貨,致有本條例第五十五條之情形,惟尚無妨礙其他人、車通行。六、深夜時段(零至六時)停車,有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情形。但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或停車顯有妨礙消防安全之虞,或妨礙其他人車通行經人檢舉者,不在此限。
依職權舉發就是:交通警察在處理交通事故時,並非執行取締勤務,他沒有親眼目睹事故兩造的違規過程,透過口述筆錄或是記錄器等影像檔,所開出的罰單。因為是非取締勤務所開出的罰單,但還是符合法律上賦予交通警察的合法職權,所以是合法制單。申訴不易撤銷。(符合程序)而一般派出所警察若非取締勤務或是透過民眾檢舉,是不能隨便開罰單的!若看見違規就跑去開罰單(不是取締勤務),就不是依職權開單。申訴有機會撤銷。(不符合程序)以上是我的胡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