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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政策平臺附議:恢復《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民眾得舉發所有靜態違規。

併排停車必檢舉 wrote:
民眾舉發?
好好笑的0分腦袋。
罰單都不是印 "民眾舉發" 耶,笑死人了!

"民眾舉發"那只是配合你在文尾說的"舉發"
正確來講是"民眾檢舉案件"
我知道你被打臉了所以惱羞成怒
某精神科醫生說過檢舉達人大多是哪些人
所以我不怪你

不過看閣下這麼氣噗噗
限縮民眾檢舉這事應該是對您的日常生活樂趣造成了莫大的減損
正所謂"奪人所愛, 不共戴天"
一個法治國家的精神,不在空有法律,而不確實執法,而在以法治國。
執行面有困難,要思考的,是法律是否合乎時宜,既不合乎現實,應當要修法解決,而不是有了法條,但因為執行困難,所以就乾脆不執法或消極執法,限縮可以,但請拿出或派出相等的警力,而不是放任違規,讓民眾是否守法可以自由心證...
DONE!
檢舉 與 舉發 都可以當成同一件事,

這種0分腦袋不用一直回應我,

沒有資格與我對話。黑。
狗聲RO+WARD獎你被撞廢,這種腦包別來!
筆者理解此附議案仍有值得討論的空間,
可能目前大家仍無共識到底應如何做才能讓臺灣交通會變得更好?

但筆者相信我們都希望臺灣交通應要再更好
若大家可用開放包容的方式共同討論,
且能討論出一個好的做法,或許可再提案請政府部門回應。


另外,12/7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此何時可生效,請參照以下。
(中央社記者郭建伸台北7日電)為避免違規檢舉氾濫,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明定46種民眾可檢舉的交通違規項目。

立法院完成三讀之條文,是否立即生效?

立法院完成三讀之條文,是否立即生效?或仍須經過何種程序始能生效?又須要多久時間才能生效?
立法院法律案通過後,仍應移送總統及行政院,經總統公布後始能生效。

三讀通過之法律,條文內容經核校無誤後,依憲法規定,送總統及行政院,若行政院未提覆議,總統應於收到後10日內公布。不過,法律經總統公布後並不是立即生效,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3日起發生效力。另同法第14條規定,法規特定有施行日期,或以命令特定施行日期者,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法律一旦發生效力,全體國人就必須遵守。
先去灌爆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內政委員會、司法委員會所有立法委員的社交平台,否則我覺得公共政策平檯的附議都是白費力氣。
併排停車必檢舉 wrote:
這次修法只是正面表列(恕刪)


我一直對警方的「依職權舉發」這四個字很有疑問

目前有看過的,都是車禍後的罰單上會這樣寫.

併排大可以幫忙解惑什麼是「依職權舉發」嗎?

感謝
違規成癮不要放棄治療 wrote:
我一直對警方的「依職(恕刪)

更正:以下應是「不舉發」,此題還是讓併大回覆好了...
請參考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12 條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一、有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十一條第五項、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七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九條第二項、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七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八十四條之情形。
二、駕駛四輪以上汽車於號誌燈號變換之際,因未能依號誌指示及時停止,致前懸部分伸越在機車停等區內,惟前輪尚未進入該停等區內。
三、駕駛汽車於號誌燈號變換之際,因未能依號誌指示及時停止,致前懸部分伸越停止線,惟前輪尚未超越該停止線。
四、駕駛大型車輛在多車道右轉彎,因車輛本身、道路或交通狀況等限制,如於外側車道顯無法安全完成,致未能先駛入外側車道。
五、駕駛汽車因上、下客、貨,致有本條例第五十五條之情形,惟尚無妨礙其他人、車通行。
六、深夜時段(零至六時)停車,有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情形。但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或停車顯有妨礙消防安全之虞,或妨礙其他人車通行經人檢舉者,不在此限。
依職權舉發就是:

交通警察在處理交通事故時,並非執行取締勤務,

他沒有親眼目睹事故兩造的違規過程,

透過口述筆錄或是記錄器等影像檔,所開出的罰單。

因為是非取締勤務所開出的罰單,

但還是符合法律上賦予交通警察的合法職權,

所以是合法制單。

申訴不易撤銷。(符合程序)

而一般派出所警察若非取締勤務或是透過民眾檢舉,
是不能隨便開罰單的!
若看見違規就跑去開罰單(不是取締勤務),
就不是依職權開單。
申訴有機會撤銷。(不符合程序)

以上是我的胡扯。
狗聲RO+WARD獎你被撞廢,這種腦包別來!
真的是吃飽太閒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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