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ombocard wrote:
又一堆搞笑的法盲搞不清楚0.25 & 0.23的差別
違反刑法公共危險罪是超過0.25mg/l
本案男主角測值是0.23mg/l
那你知道為什麼他會被警察以公共危險罪函送?
就是依照刑法185-3第2項,認為他的酒測值0.23mg/l,又肇事撞傷人,已經不能安全駕駛了嗎。
酒測值0.23mg/l,又肇事撞傷人,就算肢體平衡測試合格,也能叫做能夠安全駕駛?
seatree wrote:
那你知道為什麼他會被警察以公共危險罪函送?
就是依照刑法185-3第2項,認為他的酒測值0.23mg/l,又肇事撞傷人,已經不能安全駕駛了嗎。
酒測值0.23mg/l,又肇事撞傷人,就算肢體平衡測試合格,也能叫做能夠安全駕駛?
在這個板呆久了的都知道
出車禍就算隨便找路人來看都知道沒有肇責
警察照樣以過失傷害(致死)移送法辦
移送法辦不代表什麼, 只是警察做事的一道程序
起不起訴看檢察官
判不判罪看法官
做肢體平衡測試就是在堵眾人的嘴
因為單純以0.23mg/l未超標不起訴一定會有人不服
理由就是我上一篇講的每個人酒量不同
未超標不代表就一定能安全駕駛
所以才做那個測試
既然當事人通過測試, 酒測也未達刑法標準
若甚至又加上與對方已經和解, 自然就不起訴
實務上過失傷害就已經一堆不起訴了, 難道那些撞傷人都假的?
果不其然所以某些人只能剩下嘴"法院是xx黨開的""有黨證"之類的這種政治酸語
如果閣下認為就算肢體平衡測試合格也未必能夠安全駕駛
那麼請你想個辦法看要怎麼測試才算數?
或是不需要做什麼測試, 只要酒測值非0就當做公共危險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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