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請問一下,中華民國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之2條第3項」對於前項第九款之違規行為,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者,於一般道路應於一百公尺至三百公尺間,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應於三百公尺至一千公尺間,明顯標示之;其定點當場攔截製單舉發者,亦同。這種鄉愿的條款是只有中華民國才有嗎?其他已開發的先進國家是否有類似的條款?
南無水蜜桃 wrote:第點 南投中寮139...() 在台北條子也是不能偷拍啊看騎士沒騎很快啊,但台灣限速過低是事實,在雙北,一堆大路限50, 然後若我只騎50, 大概就是一直被回瞪的路障了其實我比較想問,為什麼條子不用戴口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