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atree wrote:違規魔人想的不是自己不要違規,而是想著要檢舉魔人沒有辦法檢舉,以後加裝行車紀錄器在台灣變成驗車時的不合格項目也不用意外。 那就好笑了,真的通過了也沒差,10年一到,把車賣掉,前5年不用驗車,後5年,一年一驗,要驗時拆下,不算麻煩,我一直在等著看,會不會有一天,國外的記者來台採訪,詢問著寶島民眾,為什麼台灣的車停在路邊後,都會掀起後車蓋,是否有何特殊意義,朝天拜拜之類的,哈,我會回記者說 : 是路邊垃圾筒的服務概念啦,路過時從副駕丟垃圾過去,沒有罰責。騎機車也可以丟,兒子騎老木的,女兒騎爸爸的,都不會被罰呢 。反過來就會被罰了,生活在台灣的眉角,真好笑。
看不懂這棟樓炮交通部幹嘛是經濟部標準局認定這樣是改裝交通部依法只能請警政署開罰我想這也是民眾去搞出來的民眾投訴警政署安全帽加裝行車紀錄器是違法(應該是被檢舉過的人)警政署去函詢問交通部交通再去函經濟部標準局標準局回覆不合格屬於改裝行為5mm也是標準局定的所以交通部才回函警政署違法
而4.6的完整內容為帽殼之外表面上,不得有超過5mm以上之外突起物但設於防護頭盔後方供護目鏡固定用之可拆式裝備或受到衝擊時可以很容易脫開之裝備,以及裝面罩佩於於帽殼上之裝置、面罩之固定裝置與護耳裝置,經加工使其成光滑之流線型者,則不在此限。也就是黏貼易受衝擊脫落裝置不受5mm突起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