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肇事 + 逃逸
構成要件之一,必須知道有事發生 = 知有肇事 (與肇事責任無關)
一旦"知有肇事" + 離開現場 = 肇事逃逸
你的情況就是,知有肇事
marklien wrote:
所以警察就算有肇事事實就開單了?
不用管警察認定的的理由是甚麼, 他開單已經是事實, 你後續處理這張罰單也不是找警察.
看完樓主的敘述, 第三人能理解的情況是你發現你的車子倒了, 沒發現撞傷別人的車, 所以逕行離開. 另一位車主發現被撞傷, 去警局報案, 警察調查後找出肇事者(樓主). 這個情境剛好都符合62條, 若你要申訴, 我覺得機會不大.
對方已經證明你弄傷他的車, 你要如何證明你沒發現對方車子受損?或是證明你沒弄傷他的車.
marklien wrote:
但裁決所回復的好像是認為倒的是對方的車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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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倒的是我們的車子
那這樣是否可以請法院重新認定?
我眼拙, 看不出照片雙方的車子相對關係. 但裁決所回覆與樓主的認知不同, 倒是可以從 [誰的車子先倒下, 撞傷另一台車] 下手. 先確認是哪台車”肇事”, 這樣反而好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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