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上課期間管制時段可臨時停車,其餘時段開放停車。
回覆機關:交通管制工程處
回覆日期:110/06/04
有關您反映本市中山區北安路554巷19號前家長接送區告示牌規定釋疑一事,本處說明如下:
查北安路554巷臨北安路538巷1弄口處(永安國小側)設有家長接送區,並設置家長接送區標誌,於家長接送時段(上課期間上午7時至8時;11時30分至12時30分;下午3時30分至4時30分)實施時段性禁止停車管制,爰於上述管制時段內該家長接送區範圍僅供臨時停車使用,其餘時段開放停車,謹予說明,尚祈諒察。
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 敬復
承辦人:XXX 聯絡電話:02-2759-9741分機732X
6/5發文時提及黃珊珊副市長於2013年擔任市議員時已注意到此問題,於是致電副市長辦公室請求協助,大約一個月後(7月初)此標誌已更新如下;亦即,多了一行字,其餘時段開放停車。雖然臺北市尚有許多未更換的家長接送區標誌,但至少這是一個改變的起點。
北安路554巷19號家長接送區標誌(2021.07 google map 顯示拍攝日期2021.02)

此時警方根據道交法黃線臨停規範不得下車 檢舉開罰.
但根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16 條
身心障礙者之人格及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對其接受教育、應考、進用、就業、居住、遷徙、醫療等權益,不得有歧視之對待。
公共設施場所營運者,不得使身心障礙者無法公平使用設施、設備或享有權利。
警方根據道交法檢舉 確實使得身心障礙者無法公平使用設施、設備或享有權利。明顯違反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6條 規定
就如同一個沒有身障坡道的公園 表面上沒有禁止身障者入園 但實際上身障者根本無法使用. 更何況這是校園小孩學習的地方!
警方根據道交法黃線臨停規範不得下車否則檢舉開罰 (一般而言執法沒問題) 但校園家長接送區 警方執法迫使身障者無法使用 已成違法事實!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