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aine520 wrote:我上路經驗10幾年每個禮拜至少要跑1000公里 又來了!一星期開1000公里就代表很厲害?高速公路從外線要變換車道到中線,車身切過去發現有狀況又往右邊切回來外線,這時候你有改打右側方向燈嗎?沒有!百分之100萬肯定沒有!要不是閃著左邊方向燈往右切,就是連左側方向燈都熄掉了還往右切,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不罰你罰誰啊?
c.c.0110 wrote:又來了!一星期開10...(恕刪) 變換車道沒換過去不就是在原車道內嗎在原車道要打右邊方向燈?開車請在速限內跟上車流 不要龜速行駛比腳踏車還慢 車子壞掉就該去修理不要上路當路障 停等紅綠燈請靠進停止線 留一大塊空白馬路是無故馬路上任意停車會被檢舉
c.c.0110 wrote:又來了!一星期開10...(恕刪) 又一個看到黑影就開槍的請問我被開的是未打方向燈?另外依照你的說法遇到狀況要先打方向燈才能做應急處理?一瞬間的事情為了打方向燈而發生車禍不是很可笑嗎且不論我當時是否有打方向燈我的車身絕大部分都還是在外線車道這樣到底算是在哪個車道呢?以及該怎麼做才正確可以教教我嗎一星期不管開1000還是10000我都覺得沒什麼最厲害的還是理論鍵盤駕駛👍
我檢舉變換車道沒有打方向燈,只要兩個輪子完全越線,就算變換車道,而非所謂四個輪子都要變換完成才叫做變換車道。跨越雙黃線也是喔,只要有一邊兩個輪子跨越,檢舉雙黃線違規全部舉發,不要再虎爛什麼四個輪子都過才是違規。
樓主打了方向燈, 也跨越了車道分隔線, 不論是否完成, 有變換車道, 侵入他人路權是事實.第 98 條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車道數計算,不含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慢車道),除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五、除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或跨越兩條車道行駛。第 45 條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十二、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警察有行政裁量權, 一般這種違規都不會舉發,會開單舉發, 一定有其特別之處,樓主要不要吧舉發相片放上來, 讓大家參詳參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