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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中橋窄小機車道車禍 後方騎士彈飛跌快車道

Nightmareseal wrote:
這次可是兩輪差點請同為兩輪的肇事者吃腳尾飯
(若後方四輪沒煞住..)

惱羞繼續凹沒關係


其實也沒有所謂凹不凹
因為現實就是這樣
你繼續當四輪大爺違規還是一樣繼續被檢舉
同時你也可以開始針對兩輪檢舉維持道路安全

但你發這篇文單純只是想要大家幫你一起討罰2輪,我覺得效果不大
大家都很理性,不會有這種族群針對討戰的想法
Nightmareseal wrote:
地上有標線,有沒有超速算一下就知道了
測速器不是唯一基準謝謝

區間測速引爭議 未有檢驗標準應全面停用
記者 陳奕宏 報導 發佈時間:2020/05/06 08:00
為控制行車速度、減少車禍事故發生率,且避免當前使用固定式測速裝置駕駛人於接近固定式測速桿時急減速造成的危險,公路總局與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於2018年7月1日起於新北市萬里隧道設置俗稱區間測速的科技執法設備,透過電腦計算特定行車區間之平均速度,作為取締超速之標準。由於萬里隧道實施成效亮眼,區間測速蔚為風行,成為各地方政府積極設置的科技執法設備。但是,近日台61線西濱快速道路彰化段區間測速設備因軟體瑕疵導致執超過3000張罰單被迫取消,讓區間測速爭議再度浮上檯面。

台2線萬里隧道、台9線北宜公路、台北市自強隧道,到台61線西濱快速道路桃園段、彰化段,甚至是甫於今年春節前通車的蘇花改等,都陸續導入被稱為「區間測速」的區間平均速率科技執法設備,作為汽機車超速防制機制,期望減少超速違規發生,進而降低事故發生率與嚴重性維護用路安全。但是,駕駛人為避免違規,進入區間測速路段往往採用低於速限的速度行駛,例如自強隧道區間測速甫上路時,就造成自強隧道與相關路段於尖峰時間嚴重堵塞;蘇花改於今年春節與228連假期間也幾乎成為停車場,影響行車效率,是區間測速最早被提出的質疑。

近來,區間測速還引起更多爭議,甚至使用區間測速進行違規舉發的法源依據更遭受質疑。彰化縣警察局2019年年底於台61線西濱快速道路北上177公里至168.1公里間設置區間測速系統,並且自3月2日起開始透過區間測速設備取締超速。然而,實際進行取締未滿兩個月,遭舉發違規的民眾即透過行車紀錄器影像發現區間測速設備測得通過時間秒數與行車紀錄器影像有所落差,甚至同行車友行車紀錄器影像顯示通過秒數相同卻未遭到舉發,進而提出質疑。待彰化縣警察局檢查設備,發現該路段區間測速設備軟體存有瑕疵,依法取消該路段總計共3627件超速違規案件,總罰金共1080萬元,這也引發民眾對於區間測速科技執法精準度的質疑,立委更點出,透過區間測速設備進行違規舉發,更可能「於法無據」。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2條規定,賦予警察機關以科學儀器舉發交通違規之權力,不過,法規中並未明確講述「科學儀器」範圍。於是,公路總局與警政單位參考國外模式,設置以前後兩組定點,透過車牌辨識技術,並以電腦計算車輛通過時間的區間平均測速科技執法設備,用以進行超速違規舉發。但是,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度量衡器檢查辦法》第三條、第七項明文規定,法定速度計僅有「雷達測速儀」、「光達式雷達測速儀」與「感應式線圈測速儀」等3種,也僅有這3種制定有國家標準與檢查辦法,必須依照規定檢查與校正,才可作為執法工具。
************************************************************************************************
區間測速因為沒有檢驗校準,
遭到多個縣市政府暫停執法!
依據影片計算車速是概算,
只有在發生事故時,
因無法確認速度,
法院才引用作為推定肇事速度的依據!
所以警方一定會用檢舉人的設備沒有定期校準為由,
推託拒絕受理超速檢舉!
如果N大確定超速違規一定可以檢舉成功,
建議提出檢舉成功超速違規一件當範例,
好讓檢舉魔人啞口無言!
挺拔的風中蟾蜍 wrote:
其實也沒有所謂凹不凹(恕刪)


理虧詞窮了齁?
說穿了就是要點出兩輪檢舉魔人的選擇性檢舉心態
結果平常很大聲的檢舉魔人沒有一個敢來回文
因為知道這個話題他們不利啦

點出"兩輪也會害兩輪吃腳尾飯"只是更強化兩輪檢舉魔人輕放兩輪檢舉的危險性
曉得 wrote:
區間測速引爭議 未有(恕刪)


用很多驚嘆號,很嗆自以為氣很壯是吧?
自己不用標線檢舉超速,怪我摟?

現在看到檢舉派被點出"選擇性正義"跳腳就好笑
Nightmareseal wrote:
理虧詞窮了齁?
說穿了就是要點出兩輪檢舉魔人的選擇性檢舉心態
結果平常很大聲的檢舉魔人沒有一個敢來回文
因為知道這個話題他們不利啦

點出"兩輪也會害兩輪吃腳尾飯"只是更強化兩輪檢舉魔人輕放兩輪檢舉的危險性


為什麼不利還是看不懂,違規就是檢舉,你怎摸知道檢舉魔人都兩輪?
我有裝前後行車紀錄器,我開車天天都會檢舉。
如果要你這種地圖炮開法,所有輪數都是垃圾

不過很簡單,我還是挑體積大的輪數多的檢舉,因為他們的失誤造成的危害就是比較大
你能拿我怎樣?
就算你拿再多新聞來講,一樣改變不了輪數多肇事傷害比較大的定律。
看看機車有沒有掉下鐵軌的
繼續去找新聞吧,哈哈
看到違規魔人跳腳就很好笑
嘿嘿
Nightmareseal wrote:
後方一輛機車高速疾駛,打算從許女的左側超車,疑似許女車輛往左偏移,與鄭男機車手把發生碰撞


看起來是右側機車的肇責較大
記者也都亂寫,怎麼會是從左側超車??
機車道中間有車道線
右側機車被前方烏龜車卡住,所以要切換到左方車道
左方機車是直行車被亂切車道的三寶擊落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2條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
逕行舉發:
一、闖紅燈或平交道。
二、搶越行人穿越道。
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
四、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或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
五、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簽
證檢舉。
六、行經設有收費站、地磅之道路,不依規定停車繳費或過磅。
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
前項第七款之科學儀器應採固定式,並定期於網站公布其設置地點。但汽
車駕駛人之行為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蛇行、危險方式駕車或二輛以上之汽車競駛或競技。
二、行駛路肩。
三、違規超車。
四、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
五、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六、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七、未保持安全距離。
八、跨越禁止變換車道線或槽化線。
九、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十、汽車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
十一、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對於前項第九款之違規行為,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
證明
者,於一般道路應於一百公尺至三百公尺間,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
應於三百公尺至一千公尺間,明顯標示之;其定點當場攔截製單舉發者,
亦同。
第一項逕行舉發,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
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

紅字的部分就是超速執法的法源,
警方依據法律規定,
不受理民眾檢舉超速違規,
因為測速準確度有爭議!
有時候不懂要查資料,
而非逞口舌之勇!
說真的

喊橋梁機車專用道的問題

大多都是這種騎法造成車禍塞車......

是說我年輕時騎橋梁也是這個樣子
華中橋機車道真的要拓寬才對

不過遇到這種自以為是車神~再寬也沒用
Nightmareseal wrote:
路上這種年輕白牌125中二亂鑽飆仔一堆隨便拍都有


他們會說: 鑽車合法,謝謝指教

白牌機車最大的優勢就是常掛在口中的車道分割(鑽車)是應該的,連這個都不行,他們要怎麼騎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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