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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彎車未讓直行車? 後車撞前車? 相關肇責歸屬。

pheadxp wrote:
1.依上開條文之文義及結構,參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 條第1 項第4 款前段規定「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及同條項第7 款規定「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該等規範目的所欲保護之對象,係不同行車方向或不同車道之行駛情形。質言之,行駛於「不同車道」之車輛,於變換車道(如內、外側車道)、經過其他車道(轉彎遇直行)或兩車準備進入同一車道(同屬轉彎車或直行車)時,應顯示方向燈或手勢,避免不同行車方向之車輛於變換時發生撞擊,但「不包含」「同一車道」之前後車輛,於前車轉彎時,應禮讓後車先直行之情形。

你講的是同車道/不同車道與後方應注意車前狀況的問題

我強調的是"轉彎車應盡打方向燈"的義務問題

不打方向燈遽然轉彎,你覺得是"對"的?


某天有台車在你前方"不打方向燈",突然橫切你車前轉彎,你還會覺得他沒錯?
轉彎不關門,還扯旁邊是什麼車道,

標準的死守法規,而不管安全第一。
pheadxp wrote:
先附上現場圖:道路:(恕刪)

首先看得出來案發地點是台南莊敬路57巷口
雖然那白線是劃15公分
但是看了一下莊敬路和東平路交叉口

那機車停等區是怎麼回事?
顯然當地政府認為白線右邊是可以騎車的?
若可以騎車, 那A車與B車就是不同車道

然後是關於和解與判決
看來雙方都只是輕傷, 並沒有嚴重到必須啥休養住院開刀以致不能上班
否則A車也不會說人傷算了互相賠車就好
A車修31000, B車修12000
B車不會同意A車的條件我認為很正常
因為B車認為A車的肇責比較高, 怎麼可能會接受是他們賠的比較多?
不知A車自認肇責比例多少?
至於人傷, 輕傷醫藥費沒多少錢
搞到法院去, A車不一定有利, 因為沒打方向燈這很大條
判例就不看了, 因為我不是法官, 樓主自己參考如何攻防比較重要
fruits0800 wrote:
轉彎不關門,還扯旁邊(恕刪)


要關到路肩去嗎?
路人39 wrote:
首先看得出來案發地點(恕刪)


神人 ! 呵呵 竟然可以看出來地點。

我不認為台灣有任何政府會認為路肩是可以用來騎或是開車的。

機車待轉格是為了待轉,並非代表路肩可以行車。

這件事結果如何,我到時會再 PO 後續。
fruits0800 wrote:
轉彎不關門,還扯旁邊(恕刪)

哪天被檢舉就知道了 (如果那是路肩不能行車的話)
跟你講說一件事
同樣是機車 在同車道
除非在機車專用道上
不然在一般道路
都嘛給你當作併行

親友親身體驗 繳了5萬的學費
hpvs19 wrote:
某天有台車在你前方"不打方向燈",突然橫切你車前轉彎,你還會覺得他沒錯?


這樣說好了,如果你今天騎在我正後方,我緊貼邊緣線(因為要右轉彎),旁邊沒路了,我轉彎你會撞到我嗎?

如果你今天騎在我左後方,我緊貼邊緣線(因為要右轉彎),旁邊沒路了,我轉彎你會撞到我嗎?

結果你今天為了搶快,騎在我的右後方路肩,而我的右後方,因為是路肩,根本不該有車。然後我右轉,你撞上來,請問誰有問題?

我印象中先前查判決的時候,有看到一條已經忘記正確的內容了,但是大意就是說,一般人都會以為別人和自己一樣遵守法律。故認為路肩並不會有車出現,或是緊貼道路邊緣線時,並不會注意右方還會有車。這是合理且可以相信的。 這邊敘述不太完整,但是意旨大概是這樣。
84865426 wrote:
跟你講說一件事同樣是(恕刪)


對方警訊時自述: A車在他左前方3-4公尺處。
 
pheadxp wrote:
神人 ! 呵呵 竟然可以看出來地點。
我不認為台灣有任何政府會認為路肩是可以用來騎或是開車的。
機車待轉格是為了待轉,並非代表路肩可以行車。...(恕刪)

我不是台南人,看得出來是因為現場圖有寫
路肩在特殊情況下是可以行駛的
另外就是那是停等區,不是待轉格
若白線右方不能行駛,那停等區不應該劃到白線右方
無論如何,A車與B車同車道不可能成立
所以檢察官才會判A車是未禮讓直行車
上了法院除非有讓B車肇責更大的明確證據
否則A車未打方向燈加上未禮讓直行車
肇責只會比B車大,很難比B車小,最多各五十大板
我想A車自己知道自己比較吃虧才會開那種和解條件
只可惜B車不是傻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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