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headxp wrote:
1.依上開條文之文義及結構,參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 條第1 項第4 款前段規定「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及同條項第7 款規定「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該等規範目的所欲保護之對象,係不同行車方向或不同車道之行駛情形。質言之,行駛於「不同車道」之車輛,於變換車道(如內、外側車道)、經過其他車道(轉彎遇直行)或兩車準備進入同一車道(同屬轉彎車或直行車)時,應顯示方向燈或手勢,避免不同行車方向之車輛於變換時發生撞擊,但「不包含」「同一車道」之前後車輛,於前車轉彎時,應禮讓後車先直行之情形。
你講的是同車道/不同車道與後方應注意車前狀況的問題
我強調的是"轉彎車應盡打方向燈"的義務問題
不打方向燈遽然轉彎,你覺得是"對"的?

某天有台車在你前方"不打方向燈",突然橫切你車前轉彎,你還會覺得他沒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