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oliou wrote: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簽證檢舉。 只要學校導護人員簽證就可以檢舉,完全不需要當時車輛違規影片或相片,這案例警察開單也是調閱其他路口的監視器影像找到車號,比一般檢舉交通違規條件更為寬鬆,說是霸王檢舉條款也不為過,我想收到罰單的車主應該會用違反比例原則之類的理由申訴。題外話,要廢除檢舉交通違規,第7之2條第一項第五款還比較有被被廢除的可能(舉證不足、正當性存疑,可能挾怨報復),廢除王要不要試看看啊?
記者林冠吟/南投報導南投仁愛國中23日上午正值學生上學時段,6位同學依序過斑馬線準備進校,但一台白色轎車見學生卻未放慢速度,還加速通過,險釀成意外,校方怒PO影片,呼籲警方嚴厲譴責駕駛人,而警方也循線找到駕駛,對駕駛開出超速罰單。有點懷疑這位林記者是不認識國字還是老花,罰單上違規事項都看不清楚又不是日本,超速可以目測舉發記者真好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