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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政策平台提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與第86條-無照駕駛懲處修正

cinnamon coffee wrote:
公園周邊繞一圈,很多...(恕刪)


所以無照就可以被容許,然後一個鬼之move 當三寶,害乖乖守法用路人吃官司?
有這個黨執政一定依舊維持現狀,怕會傷到自己人
y20070122 wrote:
一步一步來,而且行政罰跟刑罰目前很難直接做連結,法界認定解釋有落差。

生命失去不能重來!

一步一步來是要等到什麼時候?

還要失去多少小老百姓的生命?

臺灣在交通管理方面都比大陸落後了,

在大陸無照駕駛是直接關15天。
y20070122 wrote:
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恕刪)


有錢人,這是零頭
沒錢雙手一攤

還要死多少人,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鞭刑才是正解
預防勝於補償和懲處!
刑責是最後一道牆。你今天發生無照駕駛致人於重傷或身亡,你把加害者抓去關罰高額款,不會恢復原樣的。

為何有人一直執著在懲處?那根本無法實質改善。教育才是能改變未來,小孩沒獲得公共安全重要的觀念,未來就是會再發生類似事件。
一般的行政罰款沒用
警察跟本懶的抓也沒績效
要有刑責警察才會想抓

無照駕車最少要處汽車所有人6個月以上徒刑
因為未成年人問題
所以罰汽車所有人才有用
y20070122 wrote:
所以無照就可以被容許,然後一個鬼之move 當三寶,害乖乖守法用路人吃官司?

台灣的政府認為讓人開車、騎機車上路是天賦人權,怎可能輕易拔除!
y20070122 wrote:
修正後:
 
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
 
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或超速行駛於道路中",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超速這個提案是在開玩笑嗎?假設某路段限速40,你車速43,不巧跟人發生碰撞對方膝蓋紅腫、破皮,因超速3公里致人受傷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以後無法易科罰金要被抓去關?


原條文用意是防制無照駕駛、酒駕、毒駕等情節重大的過失行為,你這個超速提案會導致無心之下的小違規被放大到無可收拾的地步,怎麼看都覺得這種提案只是流於情緒性的發洩,完全不經大腦,立法不是小孩子扮家家酒的遊戲,你在擬這個種提案前有思考過立法意旨與可實行性嗎?
加油~
怎也沒人注意肇逃法規也需要修改,加重處罰??

無照和肇逃,肇逃罰則輕我選肇逃

酒駕和肇逃,我還是選肇逃

無照、酒駕的我相信路上一堆,只是沒被警察抓到而已

這些應該修法加以來預防

不然罰則再重人都被撞死了有什麼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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