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20070122 wrote:一步一步來,而且行政罰跟刑罰目前很難直接做連結,法界認定解釋有落差。 生命失去不能重來!一步一步來是要等到什麼時候?還要失去多少小老百姓的生命?臺灣在交通管理方面都比大陸落後了,在大陸無照駕駛是直接關15天。
預防勝於補償和懲處!刑責是最後一道牆。你今天發生無照駕駛致人於重傷或身亡,你把加害者抓去關罰高額款,不會恢復原樣的。為何有人一直執著在懲處?那根本無法實質改善。教育才是能改變未來,小孩沒獲得公共安全重要的觀念,未來就是會再發生類似事件。
y20070122 wrote:修正後: 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 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或超速行駛於道路中",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超速這個提案是在開玩笑嗎?假設某路段限速40,你車速43,不巧跟人發生碰撞對方膝蓋紅腫、破皮,因超速3公里致人受傷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以後無法易科罰金要被抓去關?原條文用意是防制無照駕駛、酒駕、毒駕等情節重大的過失行為,你這個超速提案會導致無心之下的小違規被放大到無可收拾的地步,怎麼看都覺得這種提案只是流於情緒性的發洩,完全不經大腦,立法不是小孩子扮家家酒的遊戲,你在擬這個種提案前有思考過立法意旨與可實行性嗎?
怎也沒人注意肇逃法規也需要修改,加重處罰??無照和肇逃,肇逃罰則輕我選肇逃酒駕和肇逃,我還是選肇逃無照、酒駕的我相信路上一堆,只是沒被警察抓到而已這些應該修法加以來預防不然罰則再重人都被撞死了有什麼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