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

這種在高速公路耍寶的三寶 最高只能罰24000大家覺得合理還是太低

台灣一堆開無照的,無照才罰5000~9000

你上一次被條子看駕照是多久前的事?至少我開車快二十年從來沒被看過駕照

而且好笑的是,無照肇事只是被開無照罰單,肇責還是要看事件比例,難怪呆灣一堆開身分證的

這個垃圾症腐,沒有用的智障交通部,最該做的就是下面幾件事

第一就是無照分級制。18歲以下無照是因為年紀不到而不能考照,這種就比照一般無照罰則
18歲以上無照,那就是年紀到而明知要駕照而不去考,加倍無照罰則
而因交通事故或酒駕被吊銷吊扣駕照者而繼續開車者,無照罰三倍外還外加關一年

第二就是無論汽機車除強制險外,一律要加保第三責任險。

第三就是把電動自行車,老人家的三、四輪車做嚴格規範取締


再來就是路口標線全面增設左轉待轉區,燃料費隨油徵收等等

不過這些再過一百萬年台灣也做不到


and325i wrote:
當然太低了要吊銷重考(恕刪)
sanlinlee wrote:
扯!國道「螃蟹車」跨...(恕刪)


但這對於民進黨支持者與站內那些反二輪大將而言
他們就是認為四輪汽車社會觀感良好
所以才能夠在馬路上為所欲為、橫行無阻
出大事了還可以推託都是二輪賤民帶壞的
就像西濱快車禍那樣,四輪撞死人反說要禁二輪
無照也沒那麼好當,當發生車禍,保險公司不賠時,頭就要很大了。
只是跨越槽化線而已,又沒說不能連跨幾個車道,反正鈑金夠厚,沒事的
凡事罰太重怕你自盡這種從小到老都被當寶對待的文化造成很多寶
第 43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
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
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
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
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
款或前項行為者,沒入該汽車。
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滿
十八歲之人,其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應同時施以道路
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
需吊扣牌照三個月&無什麼用的「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吊扣期間視同無牌行駛
被抓到,車輛會被沒入
螃蟹車應該屬於蓄意殺人
還有一種是烏龜車
應該也要重罰
低於速限應該要罰的比超速還貴才行
常常遇到橫跨車這種超級白吃
每次都想檢舉這種垃圾
但是不想跟致障兒童計較就算了~~
  • 2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