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自己也會犯的偶爾疏失並無檢舉的意義與精神路上多的是重大違規紅燈右轉連續任意變換車道不打燈惡意逼車....等等這種檢舉才有意義另外不管前車方向燈閃幾次後車都要保持注意否則撞上了不管對錯都是給自己添亂找麻煩
微醺獵人 wrote:主因還是未保持安全距離,但因為是第一人視角無兩車間相對距離,基本上無法舉發,唯一能檢舉的只剩下變換車道未全程打方向燈這條 前後同時拍攝的行車記錄器如果有拍到他從後面加速追上來的時間影片在對上切進你車道的時間影片那你就可以檢舉不然裝個360度的行車記錄器吧
微醺獵人 wrote:近日收到北港分局的回覆,該分局表示「打方向燈,僅因車輛機械原理因方向盤回正導致方向燈關閉,交通部109年11月16日亦有相關函釋」,想請問相關的函釋哪邊尋找 有影片嗎??方便PO影片上來看看嗎??你不PO怎麼判斷是誰有理??
方向盤回正方導致向燈關閉通常是在轉彎的動作發生,靜止時起駛後大角度轉動方向盤變換車道也有迴正關閉方向燈的情形,一般在行進間的變換車道少有方向盤回正方導致向燈關閉的現象,變換車道沒有全程使用方向燈十之八九都是方向燈閃二、三下的這種,跟方向盤回正完全沒有關係,非常容易判斷,不過基層警察通常不是懶就是爛,更缺乏專業,怕麻煩開單後被申訴就回覆有使用方向燈結案。
一個小路人 wrote:別說一顆輪子,就算半(恕刪) 誰會為了怕被檢舉而全程抓方向桿?這樣不就因噎廢食了話說會因這樣被檢舉的,通常應該是亂開車致後方車輛不舒服導致的否則只要有達警示效果,正常人會無聊到檢舉這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