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ueled wrote:合併車道無 「讓」標(恕刪) 樓主沒做錯吧?他這一排前面馬自達通過,他禮讓右側藍色小車先行,然後再來就該輪到樓主通過,是右側BMW不依序交錯通行(由畫面推測BMW是排在藍色小車後面的)搶先插隊,到底是在說誰駕照掉了?不只是國外交通規則,國內交通規則也有,102條第三款:但在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
jsl6081818 wrote:請問各位大神可以檢舉(恕刪) 樓上很多大大都說了,三次沒有使用方向燈是跑不掉的,蛇行危險駕駛也有機會開單;我補充一條,01:12處,除了用逼車檢舉看看,也可另案再檢舉這個看看:102條第三款:但在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