曉得 wrote:冤獄一天五千來計,等同一天監獄值五千判五十天易科罰金應該也要罰25萬罰個五萬真是笑話,哪的喝止力另外誰說公務員A了1000元要關好幾年那個污了海角破十億的前總統好像沒關那麼久喔前一陣子剛自殺的黃姓醫師好像沒過得不錯 看過超危險駕駛之後,覺得在路上嗆人還是要小心一點。
以下節錄自該案的判決書如此量刑的考量只有TMD的扯而已光故意開鐵塊撞人這行為,不管輕傷重傷,我認為至少都要1年起跳不得緩刑及易科罰金(反正1年也不能易科罰金)被告上開傷害、強制罪間,係在同一犯罪決意及計畫下所為行為,雖然在自然意義上並非完全一致,然均係基於行車糾紛之單一犯罪目的,行為亦有部分合致,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行為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傷害罪處斷。㈢被告前於106 年間,因賭博案件,經本院106 年度中簡字第64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106 年8 月1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查。然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審酌被告此次所犯後罪,與前案所為之罪,罪質不同,被告所為固形式上構成刑法第47條「累犯」要件,惟法律效果上實無加重其刑之必要,爰不加重其刑,附此敘明。㈣爰審酌被告僅因行車糾紛問題,即為本案強制及傷害犯行,顯見情緒管理欠佳,惟告訴人所受傷害尚輕;遭強制之時間尚短,情節難謂過重;犯後否認犯行;迄今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取得告訴人之諒解,犯後態度難謂良好;自陳學歷為高中畢業、現為家管、經濟狀況勉持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