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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小孩並排擋道被罵「太誇張」怒爸爸追上理論還撞人

曉得 wrote:

冤獄一天五千來計,等同一天監獄值五千
判五十天易科罰金應該也要罰25萬
罰個五萬真是笑話,哪的喝止力

另外
誰說公務員A了1000元要關好幾年
那個污了海角破十億的前總統
好像沒關那麼久喔
前一陣子剛自殺的黃姓醫師好像沒過得不錯


看過超危險駕駛之後,覺得在路上嗆人還是要小心一點。
以下節錄自該案的判決書

如此量刑的考量只有TMD的扯而已

光故意開鐵塊撞人這行為,不管輕傷重傷,我認為至少都要1年起跳不得緩刑及易科罰金(反正1年也不能易科罰金)


被告上開傷害、強制罪間,係在同一犯罪決意及計畫下所為
行為,雖然在自然意義上並非完全一致,然均係基於行車糾
紛之單一犯罪目的,行為亦有部分合致,依一般社會通念,
認應評價為一行為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屬一行為觸犯數罪
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傷害罪
處斷。
㈢被告前於106 年間,因賭博案件,經本院106 年度中簡字第
64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106 年8 月11日易科
罰金執行完畢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
卷可查。然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審
酌被告此次所犯後罪,與前案所為之罪,罪質不同,被告所
為固形式上構成刑法第47條「累犯」要件,惟法律效果上實
無加重其刑之必要,爰不加重其刑,附此敘明。
㈣爰審酌被告僅因行車糾紛問題,即為本案強制及傷害犯行,
顯見情緒管理欠佳,惟告訴人所受傷害尚輕;遭強制之時間
尚短,情節難謂過重;犯後否認犯行;迄今未與告訴人達成
和解,取得告訴人之諒解,犯後態度難謂良好;自陳學歷為
高中畢業、現為家管、經濟狀況勉持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故意傷害罪責這麼輕喔

笑了
果然四個輪子就是個最佳殺人高cp值工具
腦殘司法+腦殘法官 悲哀喔~~~~~
一句“太誇張了吧”就能讓司機抓狂暴走?一定是雙方前世有過節!
#檢討受害者
如果是發生在同儕法官身上的不知道標準是否一樣!
曉得 wrote:
接小孩並排擋道被罵「(恕刪)

誇張台中
希望法官全家都被撞,撞死最好
Ja100cky wrote:
故意傷害罪責這麼輕喔(恕刪)

大概在台中衝鋒槍是基本款
所以輕輕撞一下只判這樣子是ok的
風~~
判的真是輕啊!難怪大家有勢無恐。
不判重一點,這些事情就會一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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