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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義魔人踢鐵板!檢舉鄰車進隧道沒開大燈法官:你違法程度更重

maxwu123 wrote:
但當檢舉人見到陳男的車在隧道沒開頭燈時,竟然以手持操作的方式,刻意將原本設置在前擋風玻璃上的攝錄鏡頭,轉向左側陳男駕駛車輛蒐證,而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汽車駕駛人行駛道路時,若以手持方式使用手機、電腦或其他電子設備有礙駕駛安全行為時,應處3千罰緩。

法官也真會誤解法條, 調整一下行車記錄器的拍攝角度, 跟"手持"使用手機、電腦或其他電子設備根本不是同一回事.

如果調整一下行車記錄器的拍攝角度也是算違法, 那操作車上其它電子設備也都是違法的????
終於有正常的法官看不下去檢舉公害危害社會!
里斯特 wrote:
法官也真會誤解法條,(恕刪)


開車就應該專心車開阿,一下摸螢幕,一下調空調,怎麼會專心,其他用路人好危險的

只是沒人拍到你,然後檢舉而以

調行車紀錄器角度,更是分心

要護航總是會想到理由辯解,不管是檢舉方還是違規方都一樣
已經有法官開始強調「檢舉本身行為要都無違規,才能算」,
此判例一開,有可能會影響到以後的民眾檢舉成功機率。

其實民眾檢舉這機制是好事,
但就是有些極端人物,拼了命要檢舉,
發現對方違規了,還要繼續跟下去,拍到更多違規,一次檢舉多案,
還有人天天檢舉多次,一年數千次的,搞的警察也忙翻天。
這樣搞下去,總有一天檢舉制度會越來越難施行,
因為台灣比較民粹,所以甚至此制度被廢掉也不無可能,這樣不是很可惜?
maxwu123 wrote:
正義魔人踢鐵板!檢舉...(恕刪)


都沒有人講到重點
法官看影片時發現鏡頭有轉向
所以法官要怎麼證明是駕駛自己用手轉
除非檢舉人有另裝一個拍車內的
不然一般行車紀錄器都是往前拍
也有可能是副駕轉的

我是不信能開駕駛違規蒐證
因為根本沒有證據
piyopiyo765 wrote:
已經有法官開始強調「(恕刪)


別的不說,
光那些刻意騎車時拿手機拍的檢舉魔人就鐵定沒業績了
這些判例等於法官用毒樹果實理論開始要狠狠教育這些只是要發洩不滿的檢舉者
Nightmareseal wrote:
別的不說,
光那些刻意騎車時拿手機拍的檢舉魔人就鐵定沒業績了
這些判例等於法官用毒樹果實理論開始要狠狠教育這些只是要發洩不滿的檢舉者


笑死
誰會騎車拿手機拍違規的
我很好奇違規魔人脖子上都放了啥???
跟蹤是很恐怖的, 應該要抓去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交字第 514 號判決

查本件檢舉民眾以原告所有、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109年4月28日上午8時33分許,行經國道三號高速公路北向28公里之新店隧道時,有「行駛高速公路不依規定使用燈光-隧道內未開亮頭燈」之違規行為,於109年5月4日檢具行車紀錄器影像之違規證據資料,向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九公路警察大隊提出檢舉乙節,固有檢舉違規案件資料、前開行車紀錄器影像為證,並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九公路警察大隊函覆明確,堪以認定。
檢舉人確實提供了行車紀錄器影像


則參諸檢舉民眾所附之行車紀錄器,其車輛本與原告同行國道三號高速公路北向路段,當時兩車行經碧潭隧道,原告車輛在內側車道,其車輛行駛在中間車道,兩車本係在道路交通參與途中偶遇,非有刻意跟追原告情事;然在此一車輛駕駛人見原告車輛有在(碧潭、新店)隧道內未開亮頭燈之交通違規時,該駕駛人竟以手持操作方式,將原設置在前擋風玻璃、攝錄鏡頭朝車頭方向之行車紀錄器,轉向左側原告車輛行駛之內側車道,並刻意調整車速將攝錄鏡頭跟隨原告車輛,嗣待原告車輛經過該車輛時,其駕駛人再將攝錄鏡頭轉回車頭方向,以此方式先後在碧潭、新店隧道2次檢舉原告交通違規等情,業據本院勘驗前開行車紀錄器影像無誤。
法官確實有看行車紀錄器影像


本院經函舉發機關(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九公路警察大隊),詢問有關本件檢舉民眾拍攝工具為何,又如何操作轉向一事,經舉發機關答覆因檢舉民眾拒絕到場說明及接受電話訪談,無法確知該行車紀錄器駕駛人是否即為檢舉民眾本人;但由本院勘驗前開行車紀錄器影像結果可知,該行車紀錄器之駕駛人乃憑手持方式調整其行車記錄器鏡頭攝錄方向,藉以取得原告車輛交通違規之證據資料。
檢舉人拒絕接受舉發機關訪談,不知道是不是檢舉人自己拍的


檢舉人用的行車記錄器,應該只有前鏡頭,要是兩側也有鏡頭,不會有這個判決。

那個被拍到違規的車在檢舉人的左方。

整起事件,看起來,是檢舉者在碧潭隧道超過左邊車道的車之後,發現那台車沒開頭燈,於是調整鏡頭對著左邊車道、再放慢車速,等到對方在新店隧道超過自己之後,在調整角度回去拍前面。

一般單獨的行車記錄器,是用吸盤貼在前檔、或用夾具夾在車內後視鏡上,有些行車紀錄器根本跟後視鏡做在一起。

不管是哪種形式,真的有能在只伸手撥動鏡頭調整角度的情況之下,把鏡頭調整成「向左後方」拍攝?
我是沒看到過這麼威的行車記錄器啦。

就算真的有,以行車記錄器通常度訂在擋風玻璃中間的位置來看,且通常至少120度廣角拍攝的情況下,這樣子撥鏡頭,駕駛人自己也會被拍進去吧?

個人覺得,法官應該不會蠢到那段行車記錄是拔下來用手拿著拍攝,或固定在原位、只調鏡頭角度,都看不出來。

固定在車體上的不會晃動、手持的不會不晃動,這個應該是常識了。要是手持的,一定晃得要命。

法官一定是完全確認,這種拍法不是轉鏡頭、而是直接拔下來拍。

絕不可能是坐後座的人伸手到前座拔行車記錄器來拍、或伸手到前座來調角度,拍完再裝好調好,因此,只有駕駛跟助手席的人有可能。
如果是助手席的人的,兩人不可能完全不交談吧?只要有交談、法官會不知道車上另有他人?
助手席在駕駛座右邊,要是助手席的人拿著來拍檢舉人「左側」的車,代表助手的手要伸到駕駛席去拍,這不就妨礙駕駛?
如果是助手伸手到後座拍,場景差這麼多,法官會看不出來?

所以,不用再爭論是不是助手拍的,因為從法官的裁決書中,可以發現法官根本確定檢舉人車上根本就沒有助手,是他自己拍的。

而檢舉人拒絕向警方說明自己怎麼拍的,不就等於自己心裡有鬼嗎?


判決書裡,法官把檢舉者身份視為警方的行政助手,因此認為不能用違法方式取證,這點也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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