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xwu123 wrote:
但當檢舉人見到陳男的車在隧道沒開頭燈時,竟然以手持操作的方式,刻意將原本設置在前擋風玻璃上的攝錄鏡頭,轉向左側陳男駕駛車輛蒐證,而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汽車駕駛人行駛道路時,若以手持方式使用手機、電腦或其他電子設備有礙駕駛安全行為時,應處3千罰緩。
法官也真會誤解法條, 調整一下行車記錄器的拍攝角度, 跟"手持"使用手機、電腦或其他電子設備根本不是同一回事.
如果調整一下行車記錄器的拍攝角度也是算違法, 那操作車上其它電子設備也都是違法的????
piyopiyo765 wrote:
已經有法官開始強調「(恕刪)
鯊魚冰棒 wrote:
笑死誰會騎車拿手機拍(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