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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自摔滑到對向車道事故的判例

帶髮修行 wrote:
倒賠30萬應該是撞到(恕刪)


小綿羊而已
主要是賠給機車騎士
人有夢想而偉大 換車嘍~~~
風天小畜 wrote:
沒有看到全文,不確定(恕刪)


很好奇這個案件在美國會怎麼判?
保超額有甚麼用?

受害者不會這樣想 還是繼續要錢!

保險公司已經拿出450萬了 就是要看到你口袋掏出120萬 才甘心

保3倍也沒用
大呆群 wrote:
小綿羊而已主要是賠給(恕刪)


小綿羊而已
主要是賠給機車騎士
=============

啥? 機車去碰撞到對向汽車

汽車沒有碰到人

然後汽車要陪 機車騎士30萬????

這是甚麼道理???
budinx wrote:
"美國大學警察科技管理學院事故重建分析所用的反應時間,從觸發到有效剎車,至少要1.6秒,若以肇事路段速限為50公里視算,需要22.22公尺距離才能反應,若加上有效剎車所需的11至14公尺長度,楊男即使依速限行駛,要要在33至36公尺前發現事故,才能避免車禍發生。

事故發生前,楊男與曾男僅有8公尺距離"


不太確定檢警起訴前有沒有看過類似資料,但是以上述情況剎車剛踩就已經撞上去了,更別說要能及時停下來,而且全程開車都要預期隨時有機車會自摔滑過來或有人違規闖馬路隨時會從分隔島樹木間跳出來,應該開個半小時就累癱了。

不過我還真的會對那種刷卡的機車之類的,假設等一下他可能會自摔或擦撞後滑到我行車動線前面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四條規定: 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90.04.24.運安字第900002569號函
一般駕駛人在行進中,突然發現危險情況後即刻採取煞車措施,車輛必須空走0.7~ 0.8秒(反應時間為0.4~ 0.5秒,右腳由加油踏板移至煞車踏板之時間為約0.2秒,踩煞車踏板所需時間約0.1秒),才產生煞車效果(交通事故偵查學,吳明德著)。
煞車停止距離= 空走距離(反應時間+換腳時間+踩入煞車時間) + 實際煞車距離(實際煞車開始作動時間)

發現異物逆向飛過來 (還有速度) , 對向的車是不是仍然往前行進, 是會消耗掉緩衝的"安全車距",造成安全車距縮短。
並不是未保持安全車距, 而是對向突然飛過來, 消耗掉緩衝的"安全車距", 再加上 "反應時間" 也消耗掉緩衝的"安全車距"
法條明明規定有每台車使用道路的 "路權範圍"

所謂「路權」之範圍,法律授權能使用的範圍(車道空間); 依據道路設計原理,及交通法規定義為:「左右以車道範圍為限(處罰條例 45 條 2 款、4 款、12 款);
前方以該車最短停車視距(公路路線設計規範第 3.3 節)或安全跟車距離(處罰條例 58 條1 款)為限」;後方則以車身尾部為限。」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4 條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路權/ 先行權/ Vorfahrt /Right of Way "是萬國公法 , 是早在50多年前, 1968 年,經全球交通專業人員開會(維也納道路交通會議) 討論之後的決議 , 寫成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 我國也是簽約國家 。
之後, 我國所制定的法律, 路權 規定 是依照公約 被寫進法條當中
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 道路交通公約 , 有專章說明 Right of Way 路權
Article 18 第18條
Intersections arid, obligation to give way 讓道
1. Every driver approaching an intersection shall exercise such extra care as may be appropriate to local conditions. Drivers of vehicles shall, in particular, drive at such a speed as to be able to stop to allow vehicles having the right of way(路權) to pass.
擁有路權者 先行 ←以第四空間的時間差錯開雙方
大法官釋字第329 號: 依上述規定所締結之條約(公約),其位階同於法律。
法規白紙黑字將 "路權" 寫入法規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94 條 : 以時間更迭方式, 分派不同方向交通之行進路權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206 條 : 圓形黃燈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及行人,表示紅色燈號即將顯示,屆時將失去通行路權。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 第 8 條
鑑定意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五、肇事分析:駕駛行為、佐證資料、路權歸屬、法規依據。
"路權" 就是 法律規定 ! 白紙黑字寫於法規當中

不能侵入它人的路權範圍之內 , 否則就煞不住了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64條 : 靠右行駛標誌,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必需靠分向設施之右側行駛,視需要設於分向設施之起點。
法規許可的行駛範圍 是 靠右行駛 , 靠分向設施之右側行駛

能不能逆向走對向車道 ? 不能 , 有沒有三度空間 ,長/寬/高 為多少的 "通行權" ? 沒有
沒有 三度空間 的 "通行權" , 自然無法參予四度空間 "路權" 時間差的分配 , 沒有路權 !

逆向 沒有路權 , 又侵入順向行駛的路權範圍之內
路權歸屬很清楚

超速 會影響到路權範圍的長度 , 法規授權範圍當然以速限能達成的, 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為限 , 超速 煞停距離更長 , 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會更長 ,
不超速就能煞停 ,超速則無法煞停 , 因此超出"路權"所保障的範圍

因此當超越某一距離範圍以外時 對其他用路人侵入行為(在路權範圍之外), 將不能再解釋為侵入路權 ,亦不能再成為路權主張或法律歸責之依據

若飛到路權範圍內 , 當然如何注意都無法煞停 , 不會有 情節應 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

再來就是 "注意義務"
高法院87年度臺非字第337 號判決
依信賴原則,汽車駕駛人依規定遵守交通規則行車時,得信賴其他汽車駕駛人亦能遵守交通規則,故關於他人違規行為所導致之危險,僅就可預見,且有充足時間可採取適當之措施以避免結果之發生時,負其責任,對於他人突發不可知之違規行為並無防止之義務。又刑法上之過失犯,以行為人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按其情節應 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始克相當;若事出突然,依當時情形,不能注意時,縱有結果發生,仍不得令負過失責任,

此「能注意」的能力範圍,也是以 "路權範圍"內為限 , 凡超越此範圍者,即不應再課以注意義務,及預防危險之義務,始可使「路權」之概念,合於一般民刑法之基本理論。

若飛到路權範圍外 , 能煞停而不煞停 , 情節 上 才有 應 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

可惜, 目前"法條"一般都不是採取"路權"的解釋, 或交通學, 或車流理論上的合理解釋
不去追究 誰 侵入 他人的路權範圍
卻拿 主觀認定 , 毫無科學標準的 "能注意,而不注意" 苛究罪責?
herblee wrote: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恕刪)

可惜, 目前"法條"一般都不是採取"路權"的解釋, 或交通學, 或車流理論上的合理解釋
不去追究 誰 侵入 他人的路權範圍
卻拿 主觀認定 , 毫無科學標準的 "能注意,而不注意" 苛究罪責?


其實就是所謂的"鄉愿"情節
雖然有違規
但是傷很大 (或是死翹翹)
不可能政府賠
就找個倒楣鬼 用能注意,而不注意為藉口 賠一點意思一下

官的心理: 死(傷)者為大 父母官總要照顧一下
20多年前
鄰居伯伯是TAXI駕駛
一次停紅燈時,未越線,路口發生擦撞,
汽車及機車,
機車連人帶車滑行撞到他車前,機車駕駛往生了。
鄰居伯伯被檢察官起訴,冤枉莫名,
還好最後法官判他無罪,免遭不白之冤。
但是鄰居伯伯憂憤了很久。

還好他是靜止狀態,如果一樣是行駛狀態,結果不知會如何。
風天小畜 wrote:
ex時速40撞上,只會受傷,時速60撞上,人會死。(這部分就不知道國內外有無研究數據)


好問題, 另外一個想法, 多少時速摔車撞上水泥護欄(靜止物)是受傷與死亡的分界點?

依據摔車時的姿勢或方向,有可能時速60的摔車撞護欄只有腳骨折,但時速40的在同樣地點摔車剛好撞到頭,傷到頸椎死亡 ,如果這樣來看,要如何判定對向車超速與否,跟撞擊摔車者是否受傷或死亡有何決定性關係??

所以明理法官的只以事故發生時雙方的距離是否足夠反應閃避,而不是相對速度
Black Ocean wrote:
好問題, 另外一個想...(恕刪)

撞到護欄就可憐
撞到人就賺翻
這次肇事者賺翻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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