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可以先廢除為什麼現階段民眾檢舉要回報結果給民眾,警察開不開單是警察去判定,民眾只有送件的權利,沒有判定違規標準的權力。所以沒有必要回報"檢舉案件狀態"是否成立給沒有權力的人,因為沒有任何實質意義,也可以減少警察作業負擔。
一個法案法條要確實執行才有實際意義,合情合理合法讓執法機關去最做大的執法不然就可能只是擾民擾警的法條.現階段在中南部真的要強制執行這個法條.我想基層員警應該會遭受很大的壓力.而且會警局也會受到很大的民意抗爭.但法條通過了,執法機關確無法確實執行,這個法條的核心價值在哪?我們所不知道的是這個法條推動後民眾真的都確實守法了?還是造成了基層員警的更多困擾?https://orz69.blogspot.com/2019/06/7-1.html該廢!!!! 支持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