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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規應該規定禁止壓車

禁止壓車,過彎下車牽
asdf3164 wrote:
壓車應該也要設立法規 轉彎好好轉 慢慢轉
壓車角度傾斜超過45度 可檢舉開罰
畢竟台灣已經因為太多的騎士因為壓車 而 摔車了


這個我贊同樓主。
45度其實在正常情況下很難做到。如以45度為標準很好呀。
如何舉發那再說。

必竟壓出這傾角八成也是騎那種猴子型。屁股也歪出來,膝蓋也伸出來了
這騎姿有不少被開危險駕駛的案例

所以壓車至45度角也算是危險駕駛了。應罰1萬加扣照。
北宜、台七乙,可以罰到爽。
jason 567 wrote:
這個我贊同樓主。45(恕刪)


謝謝您的支持
保護台灣人交通安全生命安全
是我們的目標
明確一點,壓車過彎 = 膝蓋與地面接觸摩擦。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3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
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
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
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
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
款或前項行為者,沒入該汽車。
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滿
十八歲之人,其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應同時施以道路
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在一般道路上屁股離開坐墊應該算是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吧。
就算是GP車手在一般道路上也不會這樣騎吧。
樓主適合住新加坡
壓車是兩輪過彎的物理慣性,連不用牌照的腳踏車高速過彎也要壓說...
那乾脆規定沒有FIM和FIA賽車執照的人不能騎馬力40匹以上機車或開250匹以上小客車,這樣會不會比較好一點。
你角度要如何判定呢?
asdf3164 wrote:
如題蛇行算違規 可以(恕刪)


上次我還說禁止壓車,有人還問我說不壓車怎麼轉彎= =傻眼,我覺得壓車要有一定標準,角度太大當然不行
asdf3164 wrote:
壓車角度傾斜超過45度


靜態的翹牌幾度都搞不定了還動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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