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劃分民眾可檢舉案件
例如:闖紅燈 逆向行駛 闖越平交道 未開大燈 未大方向燈變換車道
這種違規會直接對其他用路人產生傷害的可以讓民眾檢舉~
但是!! 政府要發檢舉獎金 很公平吧 (也不能都入國庫吧)
2.例如:違規停車 紅黃線停車 停紅綠燈輪胎超線..這種就讓警察去處理吧
不要再讓民眾檢舉~這種也是紛爭最多的檢舉
這根本是幹話,難道違停跟壓線不算是違規嗎?
如果有會有爭議,交通警察也不會受理。如果受理的,都是事證明確的,
能有啥問題?
有爭議都是民眾為了貪圖方便違規,然後抱怨被檢舉擾民,
追根究柢就是民眾的法治思想低落才會這樣,
如果照樓主所說,那你就看以後違停的會更多,交通更混亂,這樣有比較好?
不想被檢舉就不要違規,這麼簡單的道理樓主難道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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