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hn0002 wrote:
應該設個檢舉人證照,要上課考試。
理由:假設一菜鳥檢舉人,一次檢舉100件違規。但是很多資料不齊全,警察可能要一件件回文。這對警察來說是額外的工作。
所以檢舉人應該上課,取得證照才可檢舉別人。每件都清楚。不需再回文缺失。
這個本座覺得可以.
不過以目前檢舉成案比例來看,超過7成都會舉發,換句話說只有3成是有瑕疵,這個已經算滿低了;
但這3成不舉發案件中,也有不少是廢井睜眼說瞎話所致,所以也無法完全怪罪於交通志工.
但如果井想要追求更高的舉發率,來開個這種課程我個人贊成,呵呵

原因在於現在審查交通違規檢舉,根本各自為政,同樣一段影片在台東可能舉發,拿去台南就認定沒違規不舉....最該改革的是警政署,警政署不出來統一審核標準,亂象就不會少。
話說,逕行舉發的違規記點,甚麼時候才要落實啊???
逕行舉發的罰單可以直接歸責給車主,為啥違規點數就不能歸責給車主? 這點我一直找不到法源依據~
逕行舉發罰單直接給車主,車主覺得車借給別人,也是同樣去監理站提供資料和切結之後,把罰單轉到別人名下啊,違規點數比照辦理不就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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