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ck 你好棒 wrote:外縣市市長信箱爛的,就轉給內政部長信箱、警政署長信箱,輪流向上投訴 向上轉的公務機制也只是收信的簽收之後報秘書主管再往下轉最後還不是回到承辦單位重新審核而已不會開單的就是不會開你投到總統信箱也一樣啦還真以為內政部長、警政署長會去看你的檢舉信?
後來我都學聰明了~直接打電話請警察來開單比較快!紅線違停我送件你不開單,我就打電話請你到現場開阿!看你轄區警員是想要吹冷氣在電腦前面看影片開單,還是天氣熱想要外出到現場開單!至少我眼睛有看到開單,也省的我剪輯影片上傳了~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規定:「…十、臨時停車: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停止時間未滿3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十一、停車:指車輛停放於道路兩側或停車場所,而不立即行駛。」法規裡面好像有寫也. 真的要3分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