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200190 wrote:當然要撞 你這算自摔(恕刪) 雖然說我是第一次看到說不同車道還要保持安全距離的但我還是去查了一下還真的有這條 但是是變換車道的那一方要看安全距離才能轉所以他又多一條沒跟我保持安全距離
這算是因果關係的交通事故,依樓主所述,此事故應有交通員警成案處理,那處理的員警應該會給你一張當事人登記聯單。那你可以看看在當事人登記聯單下方有一個當事人須知,有提醒你事故處裡完後的流程。你可以參閱一下。滿有幫助的。你有去量那條白線是10公分,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一百八十三條之一:快慢車道分隔線,用以指示快車道外側邊緣之位置,劃分快車道與慢車道之界線。其線型為白實線,線寬為十公分,.....再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 條 第四項、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但由慢車道右轉彎時,換入慢車道。
照片這麼清楚.. 跨車道就輸去天邊了.受傷開的醫療証明有吧.?請這麼做==> 申請調解呀. 不成立就去警察局提告就好了.單據列一列呀. 全部向對方求償.(醫療費用. 車馬費, 修車費, 因傷的工作損失......自己去查)強制險的醫療單據都要開診斷証明書 才能請領, 車馬費大概是算距離.這金額看起來應該不大, 一下子就結束了吧 XDD(沒意外你能列的最多只有幾千元..)肇事者不見得怕有前科. XD問題是易科罰要繳的錢才是大家會怕的.你如果自己去申請鑑定要多花3000 搞不好跟你求償的金額差不多 XDDDD還不如提告 XDD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