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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強力拖吊違規停車

樓主你也太不知不覺了吧, 立委陳歐珀等十幾位立委都要修改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 以後處罰改為勸導了, 你現在還在講要拖吊? 立委早就背叛你了你還不知不覺?
北宜最惡砂石車 wrote:
2早就沒再宣傳
直接開單上封條等拖吊車直接拖走
1絕對會有爭議
車子是個人財產
損壞請問一下要車主認賠?
你敢拖就別拖壞這是基本道理
而且這條絕對會有問題
那乾脆禁止人民購買汽機車還比較快
路上只有公車跟計程車
現在就是明明沒固定車位的家庭買車
最好立法有固定車位才可以購買車子

你敢違規就別怕拖這才是基本道理
除非你明明沒有違規,結果他硬拖把你拖壞了再來談賠償

你沒有違規何必怕拖?我就問你這句話不問別的

有固定車位才能買車?笑死我去鄉下隨便買個便宜的地就有車位了
但是那個車位我永遠不會去用,這樣爽嗎?有用嗎?這種政策一下子就被破解了
不然我買完車再把車位賣掉,這樣爽嗎?

leecheelin wrote:
不是隨隨便便修法就可以了事
有沒有試算過設備場地人員需求,財務規劃及預算
拖吊車在哪?
拖吊場在哪?
錢在哪?
如果現有就夠代表甚麼都沒變
那就只是修好玩的自high

拖吊車可以租用民間的啊
現在的拖吊還不是和民間簽約的
而且只要大力執行下去,違停一減少未來根本不需要這麼多拖吊車

而且只要立法一通過,一輛拖吊車開過去都可以嚇死一堆人了
第四點的處置方式我不贊同
應該要強制破窗抱出小孩,毀損違停者自負
為啥窮人跟有錢人罰款都一樣

這樣不是欺負窮人嗎?

應該用車子上市價格1%作為罰金

然後強制上課 (時間人人平等)
一個小路人 wrote:
違規停車就是該拖吊為(恕刪)


還有一個,恐龍法官退場
一個小路人 wrote:
違規停車就是該拖吊
為了不讓執法人員有所顧忌
違規停車拖吊,應該立即修法,馬上執行,不用宣導期

1.任何損壞均不負責賠償
2.不必先用麥克風宣告要拖吊車輛
3.車上有任何無法駕駛該輛車的人,立即下車,30秒內未下車,直接上封條,上完後你敢開門試試看
4.車上如果有遺留小孩,除了依兒少法辦理外,警方無將小孩移出的義務,事後小孩出意外,管你悶死熱死還是啥的全算違停者的,警方和拖吊免責
5.未熄火違停者,拖吊中怠速不熄火違規仍持續計算,不會因為上了拖吊車就不算是怠速不熄火
6.取車前一律先經過法治教育,且由魔鬼教官特別指導

開罰單不就好了 ?

方便又省事 增加國庫收入 節省人力

拖吊根本就是圖利拖吊業者
你想太多了吧

台灣一直都有法規對付這些違規停車的人


不過有沒有執法人員要好好執法又是一個問題

然後鄉愿治國
執法人員執法會莫名被民意代表釘

這政府的體制基本上沒救
看看民意代表幾乎都什麼貨色就知道了
想想”比例原則”;有點基本法律的素養吧,不是老子高興隨時興起就可以亂訂亂講的;

離譜而不合比例的罰則,也會不合比例地增加民怨,不合比例地增加法律訴訟與官民衝突與糾紛,徒增許多有形無形的社會成本,然後還不見得一定可以解決違停的問題!?

由官方公佈標準而統一的違停檢舉S.O.P與內容範本,提高罰金並提供檢舉人固定抽成,同時為了維持檢舉品質與預防浮濫,檢舉三到五次事證不足或不合標凖者,停止糾舉權一到三個月;提供檢舉獎金要求點基本品質才合理,同時明訂連續罰的最短時限;

徒法不足以自行,不合比例的罰則反而容易造成執法者半故意的執法怠惰,或是另一極端的濫權,況且官方的人力物力一向有限,遠不及全民狗仔的令人害怕;法的力道不一定在於本身的”重”,蠻力不如攻心,感覺很容易僥倖躲掉的,法再重也收效不彰;假如會擔心隨便停一下都怕被檢舉繳重罰金的話,能”承擔得起”的就很少數人了;這姑且不論成效如何,至少社會成本低,又不用擔心要多花納稅人的錢丶增加官方取締的人力物力,隨時再評估修正以觀後效就是了;
說這麼多
現有的法規嚴格執行就好
不然罰再重,沒去執行也沒用
乾脆實施鞭刑,嚴刑峻罰雙管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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